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到案經過、抓獲經過等說明材料的審查判斷
發表時間:2017-10-13 14:37:1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680次每一本刑事案卷中基本上都有情況說明的存在,情況說明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并廣泛應用,其中以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或者抓獲經過等材料最為常見。
關于到案經過、抓獲經過等情況說明的屬性,即情況說明是否屬于證據,學術界和實務界存在不同看法,形成不同意見:(1)第一種觀點認為情況說明僅僅是一種證據材料,而非法定證據形式。(2)第二種觀點認為從內容上看,多數情況說明應屬于證據,但形式上或多或少存在瑕疵,與案件具有關聯性的情況說明,根據內容和形式綜合考慮應當保留的可以分別歸人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書證、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法定證據形式。(3)第三種觀點認為多數情況說明僅僅是證據材料而不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能成為刑事證據的“情況說明”大多數應歸人證人證言,少數可歸人視聽資料。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等情況說明在屬性上難以歸入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不屬于證據。
到案經過或者抓獲經過等情況說明雖然不屬于法定的證據種類,不是證據,但其中的大部分內容對于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確定程序性事項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其中有關到案經過的說明,描述了被告人主動投案的過程,如果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罪刑,則該情況說明對于準確認定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具有重要意義。又如,在一些類型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抓獲地點同時可能是確定案件管轄權的重要依據。而且,這些情況說明對于印證案件證據的真實性,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增加法官的內心確信具有重要意義,可以作為加強法官內心確信的輔助材料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等材料,由于不是法定證據種類,在裁判文書中不能被列為定案的根據。
如前所述,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抓獲經過等材料的廣泛運用,具有其內在的合理性。然而,隨著司法實踐的廣泛運用,此類材料的規范問題應當引起重視?!?a href="http://www.importcostumes.com/sfjs/3723.html">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在《死刑案件證據審查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規定:“對偵查機關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經過、抓獲經過等材料,應當審查是否有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辦案機關的簽名、蓋章。對到案經過、抓獲經過或者確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據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說明。”①根據這一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應當從如下幾個方面對情況說明予以規范:
1.形式上的規范。偵查機關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經過等材料,需要注意簽字、蓋章處的規范問題。目前,在到案經過等材料的落款處,有些是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簽名,有些是無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簽名但蓋有辦案機關的公章,有些既有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簽名也蓋有偵查機關的公章。我們認為,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等材料,應當由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辦案機關的簽名或者蓋章,即同時辦案人的簽名和辦案機關的蓋章。一方面,這便于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說明材料進行審查和核實,有利于確保說明材料的真實性,也便于對不合法“說明材料”的相關責任人員的追責;另一方面,在說明材料上加蓋辦案人、辦案機關的簽名或者蓋章,有利于強化出具說明材料的偵查機關和辦案人員的責任意識,防止說明材料的濫用。
2.內容上的規范。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抓獲經過等材料的內容也亟待作進一步規范。目前,有的說明材料過于簡單,未能全面反映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偵查破案的整個過程等情節,不利于準確認定事實。而且,有的案件還存在多份彼此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說明材料,給法院對到案經過等的審查判斷帶來了困難。從實踐來看,對于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等說明材料的內容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范:(1)說明材料所說明的問題應當屬于加蓋公章的偵查機關的職責范圍內,如果說明的問題超出了該偵查機關的職責范圍,則屬于無效說明。(2)有關說明材料應當相對詳細,較為全面地反映對案件事實有關的情節,特別是對認定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節有直接關系的到案經過等內容,應當具體詳細。(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由于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特別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有關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可能影響到被告人的刑罰裁量,需要偵查機關出具到案經過、抓獲經過等說明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機關不應以需要保密為由,而不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當然,如果相關說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以單獨列卷,表明密級移送,而審判人員在審查上述說明材料時也應當予以保密。
3.補充說明的規范。為確保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對到案經過、抓獲經過或者確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據有疑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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