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中為什么針對鑒定意見存在很大的辯護空間(上)
發表時間:2017-10-15 16:57:4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0次鑒定意見的證據屬性,鑒定意見既不是物證,也不是書證,是言詞證據,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可以對言詞證據進行質證其合法性相關性。
鑒定意見僅僅是一種意見而不是定案結論。原因在于:首先鑒定人所提交的鑒定意見僅為證據材料,非定案依據。其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仍然要對鑒定意見進行全面審查,并且可以排除非法的鑒定意見。再次,針對同一個問題,可能存在幾個不同的鑒定意見,人民法院的判決最終只能采用一份。
因此,專業刑事律師對鑒定意見有很大辯護空間,實體理由如下:一、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處于初始階段,無經驗;二、個別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可能受到利益驅使而做出不公正的鑒定;三、有的鑒定意見(如精神病鑒定)缺乏明確的科學界限;四、隨著時代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部分分支學科的理論已經發生變化,有些鑒定方法陳舊,甚至不符合鑒定規范程序的要求,有些鑒定設備落后,不能鑒定出具體指標數值,更不能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五、可能存在因為當事人提供的情況和資料不全面,或有人為因素而導致鑒定出現錯誤或偏差;六、部分社會鑒定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水平整體上還不能適應司法鑒定的要求;七、鑒定意見存在和案件事實不相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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