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
發表時間:2017-10-17 14:58:5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1次刑事辯護律師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的質證內容
(1)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復制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復制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范;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注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5)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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