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向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發問
發表時間:2017-10-17 14:58: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9次發問由提請通知的一方先進行,在發問完畢后,經審判長準許,對方也可以發問。
1.發問應當遵循的總規則
(1)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2)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
(3)不得威脅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
(4)不得損害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人格尊嚴。
2.發問應遵循的具體規則
(1)發問方式:向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發問,可以要求他們就其所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進行陳述,也可以直接發問。如果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不能連貫陳述的,辯護人也可以直接發問。
(2)發問內容:對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發問,應當針對證言、鑒定意見中有遺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爭議的內容,并圍繞與定罪量刑緊密相關的事實進行。
(3)發問形式:發問應當采取一問一答形式,提問應當簡潔、清楚。
(4)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虛假陳述的,應當通過發問澄清事實,必要時還應當宣讀證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的證言筆錄或者出示、宣讀其他證據對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
(5)公訴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發問后,辯護人可以根據證人回答的情況,經審判長許可,在此對證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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