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對物證、書證的質證內容
發表時間:2017-10-17 15:00:4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7次(1)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是否經過辨認、鑒定;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 品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是否與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無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處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2)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清單,筆錄、清單是否經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稱、特征、數量、質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鑒定過程中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4)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對現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鑒定條件的血跡、體液、毛發、指紋等生物樣本、痕跡、物品,是否已作DNA鑒定、指紋鑒定等,并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對。
(5)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物證、書證是否全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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