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析如何把握法庭辯論
發表時間:2014-11-14 07:46: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4147次
南京刑事律師解析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法庭辯論的相關問題?
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的,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刑事凇法第一百九仨條第二款規定“法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通過賦予控辯雙方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和互相辯論的權利,旨在從程序上保證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有利于法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決。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的,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公訴人發言;(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3)被告人自行辯護;(4)辯護人辯護;(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需要注意的是,有多名被告人并有辯護人參加訴訟的,宜在被告人自行辯護后,即由該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以使被告人及其委托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連貫、緊湊。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附帶民事部分的辯論應當在刑事部分的辯論結束后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后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法庭辯論過程中,審判長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對控辯雙方與案件無關、重復或者指責對方的發言應當提醒、制止。”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法庭辯論過程中,合議庭發現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新的事實,有必要調查的,審判長可以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在對新的事實調查后,繼續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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