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是否成立的律師辯護考慮因素
發表時間:2017-10-16 15:34: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7次刑事辯護律師針對是否構成財產犯罪的刑事案件,首先應當考慮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專業刑事辯護思考。對于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條文依據是《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即看是否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具體標準是《刑法》第263條至第276條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從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的理論和實踐經驗來說,侵犯財產罪是否構成犯罪(即罪與非罪辯護)主要決定于兩大因素:
一、涉案金額
涉案金額是確定侵犯財產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的最主要參數。刑法立法明確地將是否達到“數額較大”規定為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二、犯罪情節
在侵犯財產罪的刑事辯護中,一定要注意克服單純強調犯罪數額的片面做法,要注意考慮其他因素對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的影響。犯罪情節就是針對侵犯財產罪的刑事辯護必須考慮的另外一個綜合性因素。
《刑法》第268條和第275條就將“有其他嚴重情節”與“數額較大”并列規定為聚眾哄搶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之一。
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兼顧數額與情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一項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該解釋第6條第二項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贓、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此外,在辯護過程中,對于不足以構成犯罪的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建議司法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理。從而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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