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吸毒后喪失理智,犯罪是否免責?南京刑事辯護大狀精細解
發表時間:2018-03-25 05:42: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39次
眾所周知,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決定了罪與非罪以及刑罰輕重,對于刑事律師來說是必須考察的重點。其中醉酒者和吸毒者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一直是理論和實踐界的難點重點問題,南京刑事律師作為在刑事司法領域執業多年的資深律師,對此有著比較深入的認識和和研究。前不久,南京刑事律師所在的刑事辯護部門展開了一場研討會,多位青年律師向本律師求教相關問題,現將和醉酒吸毒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相關的問答摘編如下,以饗讀者。
問題一:請問老師,醉酒之后犯罪,可以以喪失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為理由,免除刑事責任嗎?
答:不能。我國刑法已經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刑事實踐之中,因為人僅僅是以自己飲酒之后神志不清,無法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作為理由,而希望免于承擔刑事責任是不會被人民法院采納的。
問題二:雖然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醉酒的情況下,一般控制辨認能力確實是有所減弱的,只是可以以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作為辯護切入點嗎?
答:主張醉酒的人犯罪時,其控制辨認的能力有所減弱,從而爭取較輕的處罰,是有可能的。在司法實踐中,在醉酒狀態下實施暴力型犯罪,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醉酒者的犯罪嚴重程度足以判處死刑,則辯護律師可以以此為切入點,,幫其爭取保命的機會。不過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將醉酒的人控制辨認能力有所減弱的狀況稱之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而僅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不過,單純的醉酒之后犯案的事實并不足以單獨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而應結合其他認罪悔罪情況綜合考慮。
問題三:請問老師,是否所有醉酒之后犯罪都承擔刑事責任,是否有例外呢?
答:存在例外情況的。醉酒分為兩種,一種是生理性醉酒,另一種是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雖然有可能導致控制辨認能力減弱,但具體減弱的程度因人而異,且這一結果完全是飲酒之前可以預見的,屬于自陷行為,不能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借口。但是病理性醉酒就不同了。病理性醉酒,又稱為特發性酒中毒,是指飲酒量尚不足以使一般人發生醉酒之時,飲酒人發生明顯的行為和心理改變,具體可表現為沖動、暴怒、攻擊性大增等情況。飲酒人在病理性醉酒下可出現自傷或傷人行為,喪失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常伴發幻視幻聽等意識障礙。病理性醉酒可作為精神疾病的一種,不承擔刑事責任。
問題四:請問老師,吸毒之后產生幻覺,從而實施暴力傷人的犯罪活動,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呢?
答:吸毒屬于典型的自陷行為,毒品一般都能使大腦神經中樞產生強烈的刺激,并伴隨幻覺的產生。吸毒者應能認識到自己有可能因為吸食毒品而產生幻覺,而且明知有產生幻覺的可能仍然吸食,并在吸食之后實施犯罪,應對此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如果吸食毒品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他人強迫或誘騙吸食的,則不屬于自陷行為。辯護律師如果發現行為人的行為是在被強迫或誘騙吸食毒品之后產生幻覺從而實施的,仍然可以以其喪失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為理由為其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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