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中止審理的問題
發表時間:2021-05-03 17:20: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94次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由于出現了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原因,而決定暫停審判,待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復審判的法律制度。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中止審判的情形未作明文規定。《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或者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充分考慮了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第二百條對中止審理作出了具體規定。鑒于《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關于中止審理的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在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中未再對中止審理作出一般規定,僅在自訴案件部分針對自訴案件的中止審理問題有相應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于公訴案件的中止審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公訴案件中止審理的原因。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訴案件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需要注意的是,對此處的“患有嚴重疾病”應當作狹義理解,即理解為“因患嚴重疾病無法辨認、控制自己的行為,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響其生命安全等,而不是一患重病,即可中止審理”。(2)被告人脫逃的。無論是被羈押的被告人,還是未被羈押的被告人,其脫逃逃避審判的行為都可能導致法庭審理在較長實踐無法繼續進行可以中止審理。(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實踐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也可以中止審理。
2.共同犯罪案件的中止審理問題。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如部分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是全案中止審理還是僅對該被告人中止審理,存在不同認識。《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全案中止審理;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對該部分第一款被告人中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繼續審理。對中止審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另案處理。”據此,對于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出現法定中止審理情形,是否需要全案中止審理,應區分情況處理:(1)原則上,對于全案應當中止審理。因為如果部分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如果只對該被告人中止審理,而對其他被告人的審理繼續進行,可能對影響到該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導致由于其未出席法庭審理而遭致不利。(2)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對該被告人中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繼續審理。所謂“根據案件情況”應具體把握,如果共同犯罪案件因為中止審理的被告人身體情況等原因可能導致審判拖延較長時間,超過了法定的審理期限,也可以針對該被告人中止審理,其他被告人的審理工作繼續進行。這種情況,可以視同其沒有到案的情形處理。此外,如果部分被告人脫逃的,也可以對該被告人中止審理,而對于其他被告人的審理繼續進行。(3)對部分被告人中止審理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另案處理。具體操作舉例如下:人民檢察院作為對五名共同犯罪人一起起訴,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有一名被告人重病或者脫逃,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他四名被告人繼續審理,作出判決。而對該名被告人的審理另案進行,單獨作出判決。在這一過程中,人民檢察院不需要重新起訴或者變更起訴,但作出兩個判決(可以標為同一案號,但區分為-1、一2)。
3.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的處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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