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對無罪證據的收集和及時告知
發表時間:2017-11-10 10:52: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12次《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由此可知:
1.律師在偵查階段有權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
2.律師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有義務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
3.上述提到的無罪證據包括:(1)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2)犯罪嫌疑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3)犯罪嫌疑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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