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拒絕辯護的問題
發表時間:2021-05-03 17:20:4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04次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或者辯護人當庭拒絕為被告人辯護,從而導致審判障礙的情形。《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對于上述情形,合議庭同意的,只能做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從審判實踐來看,上述規定過于絕對,不利于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宜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作了相應修改完善,具體而言:
1.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區分情況處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因此,如果被告人委托有兩名辯護人,只拒絕其中一名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此種情況下,可以由另一名辯護人為其辯護,仍然可以保障其辯護權,故庭審可以繼續進行;被告人只委托有一名辯護人,或者同時拒絕兩名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此種情況下無法保證被告人辯護權的有效行使,應當宣布休庭,擇日開庭。
2.對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確立處理原則: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因此,對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理,即區分是否拒絕全部辯護人為其辯護作出不同處理。如果該被告人只委托一名辯護人,或者同時拒絕兩名辯護人為其辯護的,可以宣布休庭,擇日開庭,由其另行委托辯護人;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案件審理的效率,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司法實踐中對另案處理的具體操作同前述共同犯罪案件中對部分被告人另案處理的情形,茲不贅言。
3.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后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
4.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應當準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5.依照前兩條規定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愿縮短時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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