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調查取證中的注意事項
發表時間:2020-07-28 13:11: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064次1.不單獨進行調查取證,最好同時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根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的規定,律師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一般由兩人進行。可見,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律師在場進行,有條件的,還應當同時做好錄音或者錄像記錄,尤其是對證人或者被害人的取證工作,通過錄音或者錄像可以全面記錄律師與證人、被害人等接觸和取證的全部過程,這樣可以避免證人或者被害人誣陷律師與他們串供或者律師威脅、引誘他們作偽證等情況的發生。
2.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在場
律師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尤其是調取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時,應當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在場。這樣做可以防止證人、被害人因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在場而礙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而作出虛假的證言,有利于保障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雖然是刑事訴訟法對偵查人員詢問證人的硬性要求,但對于律師詢問證人來說,也應當做到這一點。一個案件可能存在很多個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他們應當根據自身感知和了解到的情況如實作證。如果律師調查取證時對多個證人同時詢問,可能會使得證人之間互相干擾,也會因為取證工作不合法而使取得的證據無效。
4.不得隱匿、毀滅、偽造證據
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不論是調查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還是調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實物證據,都可能會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如證明其有罪或者罪重的證據,辯護律師不得將這些證據予以隱匿甚至毀滅,也不得進行偽造、變造,否則不但不能幫助當事人,自己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嚴重的還將承擔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刑事責任。
5.不得妨害作證
辯護律師在向有關證人或者被害人調查取證時,應當要求證人如實作證,并明確說明他們如果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此外,辯護律師還應當如實記錄證人或者被害人作證的情況,不能以威脅、引誘等手段讓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出虛假的證言,干擾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否則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不但不能幫助當事人,反而會使自己面臨執業風險,嚴重的還將承擔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刑事責任。
6.嚴守保密義務和妥善保管義務
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對于通過閱卷所得到的案件信息和材料應當妥善保管并保密,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家屬、親友泄露,嚴格執行保密義務,在對證人進行詢問時,不應當向證人介紹案情,也不應將其他證人作證的內容告知該證人或者向其出示對其他證人的調查詢問筆錄,防止證人受干擾作出虛假證言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親友串供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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