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出具無罪的辯護意見注意事項
發表時間:2017-11-10 10:50: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34次刑事辯護律師出具無罪的辯護意見注意事項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包括事實上的無罪辯護和法律上的無罪辯護。
1.事實上的無罪辯護
事實上的無罪辯護,是指控辯雙方在案件的基本事實上存在很大的爭議,被告人、辯護人認為控方針對被告人所指控的案件事實根本不存在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提出的無罪辯護。事實上的無罪辯護重點在于“事實”,因此辯護律師應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案件基本事實以及相關證據,挖掘案件事實及證據存在的問題。具體而言,進行事實上的無罪辯護存在以下兩種辯護策略:
(1)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并非由被告人實施
如果辯護律師能夠直接舉證證明以下事實之一的,便可以采用本條策略,明確提出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并非由被告人實施的無罪辯護意見:第一,辯護律師舉證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沒有犯罪時間;第二,辯護律師舉證的證據能夠證明案發時被告人不在案發現場;第三,辯護律師舉證的證據能夠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系其他人實施。
(2)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因此,辯護律師在對案卷中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出充分的評估后,發現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足以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時,應當充分利用“疑罪從無”的法律精神為被告人提供無罪辯護。
2.法律上的無罪辯護
法律上的無罪辯護,與事實上的無罪辯護相對應,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并不存在異議,但是對起訴書中針對該事實適用的法律存在爭議。法律上的無罪辯護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起訴書中所指控的案件事實,法律上不認為是犯罪的
1)案件事實屬于法律規定的正當合法行為,如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者屬于基于法律規定的行為,如醫生基于職務實施的截肢行為。辯護律師發現被告人存在以上情形時,應當進行無罪辯護。
2)案件事實符合《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律師具體分析案件事實后,如果認為存在情節顯著輕微并且危害不大的,也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
(2)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法律上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1)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已經經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第87條明確規定,
犯罪經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訴。如果被告人符合該情形,辯護律師應當提出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如果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未實施起訴書所指控的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應當要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而非只是終止審理的裁定。
2)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如果案件存在特赦令免除刑罰的,辯護律師也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提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如果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未實施起訴書所指控的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應當要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而非只是終止審理的裁定。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侵占罪、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辯護律師在代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審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者是否存在撤回自訴的情形,如果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應當提出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如果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未實施起訴書所指控的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應當要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而非只是終止審理的裁定。
(3)起訴書中指控的案件事實不滿足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的
1)不符合犯罪構成的主體要求。主要表現為被告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如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是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
2)不符合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要求。主要表現為被告人的行為雖然產生了危害社會
的后果,但是被告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心態,或者不具備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中的目的要求的,如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賣淫、嫖娼的。
3)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客體要求。主要表現為被告人實施的行為并沒有侵犯刑法保護的某種法益,例如普通男女之間的通奸行為,雖然有違傳統道德,但是從刑法上而言并不構成犯罪。
4)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要求。主要表現為被告人實施的行為不符合刑法關于
該罪具體罪狀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從危害行為、行為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系以及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工具等多個角度切入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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