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對無罪和罪輕證據的申請調取
發表時間:2017-11-10 10:51: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09次1.申請調取的時間:對于偵查階段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的時間是在案件移送審查逮捕之后。如果案件尚未移送審查逮捕,或者是在審查逮捕之前,律師不享有申請權。
2.申請調取的內容: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而且該證據材料未提交。
3.申請調取的對象:律師應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
4.申請調取的后果: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送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辦理。經審查,認為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已收集并且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應當予以調取;認為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未收集或者與案件事實沒有聯系的,應當決定不予調取并向辯護人說明理由。公安機關移送相關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日以內告知辯護人。
5.申請調取的文書: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收集的但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一般應遞交書面申請。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www.importcostumes.com/bhcs/2846.html
推薦律師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