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具體把握串通投標罪中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及依據
發(fā)表時間:2025-07-03 12:22:0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1次應當如何具體把握串通投標罪中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及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標準二》)第六十八條關于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
一是數額模式:“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需要明確的是,對于二次以上串通投標的,其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中標項目金額”依法累計計算,作為“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數額。
二是情節(jié)模式:“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威脅手段一般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串通投標,如恐嚇其他投標人、評標專家,使用商業(yè)脅迫手段威脅招標人,利用黑惡勢力控制招投標活動等。欺騙手段通常是指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陷入認識錯誤,從而影響招投標的公平性,如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關鍵信息等,對于欺騙手段的認定,必須從主客觀方面綜合判斷,欺騙行為必須對招投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賄賂手段是指通過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輸送,換取招標人或者評標專家的偏向性支持。
三是數額+情節(jié)模式:“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該項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認定,是指經累計計算仍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通知》(法發(fā)〔2010〕22號)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準二》的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準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準二》的有關規(guī)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wěn)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據此,《標準二》第六十八條關于串通投標罪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可以用于審判實踐中認定串通投標罪“情節(jié)嚴重”的參考,但亦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妥當作出處理,確保案件審理的效果。
咨詢人: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刑庭 宋正峰 答疑專家: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張正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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