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刑事律師解析詐騙罪與盜竊罪間接正犯的區別
發表時間:2025-05-31 11:10:1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2次如何通過處分意識(處分能力和處分行為)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
詐騙罪與盜竊罪不存在競合關系,二者完全是相互排斥的關系。因此,需要通過處分意識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
一、詐騙罪的成立需要具有處分行為。這里的處分行為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容忍類型的處分行為。據此,如果不要求詐騙罪的成立必須具有處分意識(處分意識不必要說),那么,既可能會否認不作為與容忍類型的處分行為,也可能會無限擴大處分行為的成立范圍。
【例1】A欺騙B說:樓下有人找你,你下樓看一看怎么回事。B信以為真并下樓,A趁此間隙將B的書包拿走。
觀點一:根據處分意識必要說,由于B并沒有處分自己書包的意識,B不存在不作為的處分行為,故A成立盜竊罪。
觀點二:根據處分意識不必要說,B雖然不存在處分自己書包的意識,但完全可以認定B存在無意識的不作為或者容忍類型的處分行為,故A成立詐騙罪。
二、 詐騙罪的受騙者必須是具有處分能力的人,而所謂具有處分能力,并不是僅指具有客觀上的交付能力。完全缺乏意思能力的幼兒、精神病患者也可能實施客觀上的交付行為,但由于其不具有處分能力所要求的意思能力,故其行為不是財產處分行為。據此,從完全缺乏意思能力的幼兒、精神病患者處騙取財物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而是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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