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串通投標犯罪中的違法所得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發表時間:2025-07-03 12:26: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次在認定串通投標犯罪中的違法所得時,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根據《標準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關于違法所得的認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不讓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犯罪獲得任何收益”的原理分析,所有通過實施犯罪的獲利都應予以沒收。具體到本罪中,系指行為人串通投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其直接用于為實施中標項目而合理支出的費用(為實施串通投標犯罪而支出的費用不應扣除)后剩余的數額。
司法實踐中,下列支出不應扣除,而應作為犯罪成本或者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1)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質,為實施串通投標犯罪而掛靠其他企業產生的掛靠費;(2)投標人為實施串通投標犯罪而尋找陪標公司產生的陪標費;(3)投標人為實施串通投標犯罪給予其他參與投標公司的好處費;(4)串通投標人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而支出的投標費用及繳納的保證金等。另外,行為人因串通投標所獲利潤應作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咨詢人: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刑庭 許 楓 答疑專家: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陳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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