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的適用范圍是否僅限于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項目?
發(fā)表時間:2025-07-03 12:16:4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次串通投標罪的適用范圍是否僅限于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國家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行為人在民營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開展的招投標活動中實施串通投標的,是否構成本罪?
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從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看,所規(guī)制的范圍并不只限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相應地,對刑法有關串通投標罪中投標、招標的理解,也不應作上述限制。認定串通投標罪,應著眼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是否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不限于某一特定的經濟形態(tài)、特定的領域或者特定的項目。在民營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開展的招投標活動過程中,行為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論處。
司法實踐中,應當結合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重點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串通投標行為”,具體行為包括:(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如: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等。(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如: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招標人設置排他性條款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等。(3)招標代理人或者評委與投標人、招標人串通投標。如:招標代理人居中勾連串通投標;投標人通過利益輸送影響評委打分等。
咨詢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薛文超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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