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出具罪輕的辯護意見的注意事項
發表時間:2017-11-10 10:49:5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99次1.改變定性的罪輕辯護
改變定性的罪輕辯護是指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是并不構成指控的重罪,而是構成另一輕罪,因此辯護律師提出改變定性的罪輕辯護,如提出被告人不構成搶劫罪,只構成搶奪罪的辯護意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采取這類辯護策略時,為了避免使自己成為第二公訴人,被告人、人為自己也不構成輕罪的尷尬局面,辯護律師在庭前應當與被告人進行充分的溝通和交流,如果被告人堅持自己既不構成重罪,也不構成輕罪的情況下,辯護人應當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意見,為其進行無罪辯護。
2.量刑上的罪輕辯護
量刑上的罪輕辯護是指辯護律師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是從量刑情節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意見。
量刑情節包括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具體如下。
(1)法定量刑情節
1)犯罪主體方面:是否屬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是否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否屬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2)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方面:是否屬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
3)正當化事由方面:是否屬于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
4)共同犯罪方面:是否屬于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5)犯罪前后的表現方面:是否屬于累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或立功情形;
6)其他方面:是否在域外已經受到過刑事處罰,是否屬于犯罪情節輕微。
(2)酌定量刑情節
這是指刑法條文未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根據刑事立法精神和有關刑事政策,在刑罰裁量時可以酌情適用的從輕量刑的情節。常見的包括:
1)案件起因、犯罪動機;
2)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4)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5)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7)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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