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常識:刑事律師對證明目的如何質證?
發表時間:2025-05-06 09:54:2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次刑事律師對證明目的如何質證?
法庭質證階段,刑事律師對證明目的的質證是基本的權利。在刑事法庭的質證階段,刑事律師對證明的目的提出不同意見并且展開論證時常常被制止,理由是這些屬于法庭辯論階段的意見應當在辯論的階段再說。這種處理的方式是非常錯誤的,嚴重限制了被告人和刑事律師的訴訟權利。
法庭上對證據的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質疑,當然包括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的過程、證明的目的等內容,這些都屬于證據關聯性的內容。所以法庭上辯護律師不能說對證據的三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的目的有異議。這樣說就犯了邏輯上的錯誤,證明的目的有異議就是對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 29 條是這樣規定的: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可以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從證明的目的、證明的效果、證明標準、證明過程等方面進行質證和相關的辯論。
廣大律師注意了,在法庭上這種發言被制止,只要用以上的規定就可以直接懟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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