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為什么不要輕易申請重新鑒定?
發表時間:2025-05-06 10:06:4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0次辯護律師為什么不要輕易申請重新鑒定?
辯護律師不要輕易申請重新鑒定。我們國家的訴訟體制下,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常常有刑事辯護律師對控方證據當中的鑒定意見有異議,本能的用民事訴訟的代理的思維申請重新鑒定。結果往往是重新鑒定要么被駁回,要么委托人支付了鑒定費用,鑒定的結果與原來的結果相差無幾。
其主要原因是因為重新鑒定的委托人往往還是原來的辦案機關,結果當然不會改變。30 多年的辯護實踐,我只在 1994 年申請過一次重新鑒定,那是因為重新鑒定有把握推翻原鑒定意見,而且和法官提前進行了溝通,重新鑒定它會被采納。
在我們的實踐當中,如果辯護人認為鑒定意見存在問題,實際上只要依據事實、法律、鑒定的依據,攻擊這樣一份控方證據,使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即可。這樣的結果往往是裁判者認為鑒定意見確實有問題,那么依據職權重新進行鑒定,或者鑒定意見被采納了,作為證據使用了,但是在定罪量刑方面會大打折扣。
當然律師質證的時候也可以申請專家輔助證人,協助我們進行質證。(作者刑辯律師王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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