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關于傷情鑒定的十大問答
發表時間:2025-01-08 09:13: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81次南京刑事律師:關于故意傷害案結案傷情鑒定的十大問題
1.哪些案件需要做傷情鑒定?
常見的就是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可能涉及治安或刑事處罰的案件。當然,也包括比如交通肇事、逃逸,酒駕、醉駕造成的人身傷害可能構成刑事案件的,還有就是非法行醫以及涉嫌醫療事故罪的案件,都可能需要傷情鑒定。傷情鑒定意見可作為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
2.如果做傷情鑒定,由誰來提出申請?流程是怎樣的?
可理解為:傷情鑒定程序的啟動,傷情鑒定也叫損傷程度鑒定,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在接報警后,第一時間對傷者以詢問筆錄的形式進行詢問相關過程,包括詢問傷者是否進行傷情司法鑒定,傷者有此需求的,公安機關一般都有義務啟動委托傷情鑒定程序。簡單理解,傷者提出,公安機關同意、委托。對于鑒定機構而言,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132號令)第11條之規定,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辦案機關一般系指辦理訴訟案件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傷情鑒定絕大多數都是公安偵察機關委托。
3.鑒定機構由誰來選擇?
公安機關內部和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都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傷情鑒定,司法鑒定實踐中,此類案件具體委托誰,目前來說,各地的操作習慣不盡相同,委托機關可結合案情,根據案件需要,指定或與案件相關當事人商定選擇認為合適的司法鑒定機構。
4.有關在場人員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相關規定,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通知委托人見證。一般針對正常成年人的查體,有委托人在場見證即可。
5.鑒定機構接到委托后的鑒定流程是什么?
鑒定機構接到委托后,鑒定人先行預審查,審查認為公安機關委托的鑒定事項(如傷情)未超出鑒定范圍以及鑒定機構的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而且鑒定用途合法,送檢材料(包括委托鑒定聘請書、就診病歷、影像學片、監控視頻、詢問筆錄等),真實、完整、充分,司法鑒定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時,公安委托機關需要與司法鑒定機構簽署一系列手續,具體包括,司法鑒定委托協議書、鑒定人是否回避告知書、鑒定風險告知書、鑒定繳費告知書等。待辦理完手續時,一般認為鑒定正式受理,接下來進入鑒定環節,至少由2名具備鑒定資格的法醫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需要法醫鑒定人對傷者進行法醫學體格檢查,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傷檢”,如果傷者傷勢嚴重不便行動,需要法醫到現場查體,查體結束后,法醫鑒定人根據公安機關送檢材料,結合法醫學查體結果,作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的出具一般不超過30工作日。涉及疑難復雜特殊技術問題的案件,經與委托人協商后可延長30工作日出具鑒定意見。需要注意,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可根據傷情變化和鑒定需要,要求傷者進行復查,復查一般需要一定時間,此時,復查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部分不涉及“功能”的損傷鑒定,以當時的傷情為主進行鑒定。也有不少案件,涉及后續功能恢復情況,這類案件,可以以損傷當時的傷情進行一次鑒定,待臨床治療終結、傷情穩定后,視其功能恢復情況,可再行補充鑒定。比如面部瘢痕可能涉及容貌毀損的、顱腦損傷后是否遺留智力或精神障礙的。
6. 傷情鑒定都鑒定什么?
常見的包括軟組織擦傷、挫傷的面積大小,創口長度,是否有容貌毀損,身體各部位是否有骨折以及骨折的程度,視力、聽力、智力等是否有下降,內臟器官是否有損傷及程度,等等。
7.傷情鑒定最佳時機?
鑒定時機需要根據具體傷情及恢復情況而定。一般,損傷輕微的,可能是輕微傷或者不構成輕微傷(但也有損傷)的,要求在損傷消失之前進行鑒定,通常理解為為越早越好。損傷較重可能構成輕傷或重傷的,對于原發性損傷同樣是盡早進行鑒定,對于原發性損傷引發功能障礙遺留后遺癥的,比如遺留聽力、視力或性功能障礙以及關節活動功能障礙的至少在傷后3個月進行鑒定,遺留智力下降或肢體肌力下降至少6個月以上,如果可能為植物狀態者需要12個月以上。
8. 傷情鑒定的結果有哪幾種?
傷情鑒定的結果具體包括:不構成輕微傷,輕微傷、輕傷二級、輕傷一級,重傷二級和重傷一級。傷害程度依次越來越重,輕一重于輕二、重一重于重二。
9. 出具鑒定書的時限以及形式?鑒定書出具后交給誰?
一般出具鑒定書的時限為30工作日內,對于疑難復雜特殊技術問題的,可延長30工作日,也就是60工作日。期間,復查、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鑒定意見由至少2名鑒定人簽名,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一式四份,一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三份交由委托方收執。以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書面形式出具,司法部對司法鑒定文書格式規范有具體格式要求。鑒定意見交由委托人,如辦案機關。按照規定,鑒定意見不能直接給傷者本人。
10.關于對鑒定書提出質疑
如果是對錯別字、圖標一些瑕疵等提出質疑,鑒定機構可通過補正書予以糾正,但不能改變原鑒定意見的實質內容;如果委托人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可通過鑒定人出庭解釋、專家輔助人質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方式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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