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把握延期審理的問題
發表時間:2017-10-13 14:33:4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91次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出現影響審判繼續進行的情形,法庭決定將案件的審理推遲至其他期日進行的法律制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對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作出了相應規定?!?a href="http://www.importcostumes.com/sfjs/3723.html">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對延期審理情形和處理予以進一步具體規定。
1.補充證據引發的延期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此種情形下的延期審理是為了保證控辯雙方的相關訴訟權利,也為了法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此種情形下的延期審理通常由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請而引發。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專門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審理。”
關于此種情形下延期審理的時間,《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經綜否奢方面意見,將這一規定調整為:“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
主要考慮如下:(1)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不計入審理期限不妥。經研究,上述觀點確有道理,未在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規定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人審理期限。(2)注重維護辯護方的合法權益。本條所涉延期審理情形主要是為了維護辯護方的權益,保證辯護方在補充證據方面的權益。(3)正確把握立法精神。刑事訴訟法雖然未明確延期審理期限的性質,但從立法精神角度看,將此段期間不應無條件計人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其一,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案件,其中不乏有社會影響的案件,控辯雙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不少新的事實、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有的申請并無意義,目的在于拖延訴訟。如果對此種情形的延期審理的期限不作出相應處理,將會使人民法院陷入被動局面:要么通過各種變通方法違法或者不正當地延長審限,要么嚴格按照審理期限的規定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可能造成被告人再次危害社會。這些案件都是敏感性案件,國際國內均高度關注,處理不慎易造成被動。其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但實踐中,不少案件在進入審判階段后也需要作各種專門性鑒定,如DNA鑒定、毒品含量鑒定、傷情鑒定、年齡鑒定、彈痕鑒定等等。有關鑒定結論往往是決定案件準確定罪、適當量刑的關鍵性證據。而所有專門性鑒定均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法院根本無法自行掌控。其三,由于刑法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構成立功的時間未作限制,實踐中,在審判環節,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現象普遍存在。對被告人提出的新的立功線索,需要公安、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往往要占用較長時間。這一時間,法院同樣無法自主掌控。(4)充分考慮司法實踐的中具體情況。根據審判經驗,重新鑒定的時間一般都會超過一個月,而《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實際上未能完全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因此,有必要明確延期審理的期限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不宜限制在一個月的范圍內。綜合上述考慮,經研究認為,對于延期審理所占用的期限,唯一的路徑是充分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而且,這一解決方案具有可操作性。由于證據原因需要延期審理的案件,通常可以認為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補充偵查引發的延期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可以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為了明確補充偵查所獲得證據材料的移送和辯護方的查閱問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專門規定:“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
為了避免此種情形下延期審理的無限延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根據檢察人員補充偵查建議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但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人民檢察院未及時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導致此種情形下延期審理的無限延期現象。
3.申請回避引發的延期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均有權申請回避。由于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缺乏必要的人員,無法進行的,法庭應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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