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刑事責任能力分三種,資深刑事大律師娓娓道來
發表時間:2018-03-25 05:43: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92次
關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國家的法律法規均作了比較完善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此也有相應的內部掌握標準。需要指出的是,精神病人犯罪并不必然免除其刑事責任,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精神病人在案發時的特定精神狀態綜合決定精神病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刑事責任。南京刑事律師作為省直屬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專業部門的負責人,經常利用精神病刑事責任能力的特殊規定,為被告人展開有力辯護,爭取不起訴、或者從輕處罰的結果。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可以根據程度不同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其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精神病人。根據刑法的相應規定,精神病人如果在實施危害行為的時候,不能控制或者辨識自己的行為,經法律程序予以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基于保護社會和人民的需要,國家可以責令他的家人對其予以必要的看管和治療,以免其繼續危害社會。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對其強制醫療。
第二種是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行為應當作為犯罪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相應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狀態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對此予以鑒定的。只要經過相應的鑒定程序,出具合法的鑒定意見認定行為人作案時沒有發病,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就可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種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刑法的規定,會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犯罪,應當接受刑事處罰,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實踐中,如果因為抑郁癥等精神分裂癥以外的心理疾病而導致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經司法鑒定認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行為人是否因為精神病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或只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刑事辯護,特別是暴力型犯罪刑事辯護中律師的一個重要辯點,也是律師需要重點關注的因素之一。有時候,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可能不會主動提出其患有精神病,這時候就需要律師主動出擊,及時察覺案發前后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是否異常。律師可觀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加速精神病史、犯罪嫌疑人案發前后是否行為有明顯異常,或者作案動機存在無法解釋的疑問。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刑事辯護律師應主動聯系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司法精神病,并根據鑒定意見提出行為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或由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而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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