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刑辯必備常識
發表時間:2017-03-13 14:23: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88次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電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刑法第146條)。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以及其他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見,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暴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扭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O%以上2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 以上2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具體請參照以下鏈接。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刑法規定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相關規定
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
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認定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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