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與審判程序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06 16:19: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39次1.辦理危險駕駛案件應當如何掌握辦案期限辦理危險駕駛類輕微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當盡快完成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活動,以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減少被迫訴人的訟累。《公安機關辦理醉駕犯罪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辦理醉駕案件時限要求,建立快偵快辦工作制度,能夠當場取證的應當立即固定提取證據,提取的血樣一般應當立即送檢,鑒定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七日內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辦理危險駕駛案件時,也應當簡化辦案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積極嘗試實踐中探索的輕罪案件直訴程序。法院審判危險駕駛案件時,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案件受理后二十日內審結,適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的,可以進一步縮短審理期限。由于危險駕駛案件適用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較短,為防止超期羈押和違法逮捕,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公檢法機關在刑事拘留的七日內完成對此類案件的偵、訴、審活動,即使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容易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開庭三日前予以公告的規定,需要引起注意。
2.辦理危險駕駛案件可以適用何種審判程序
為提高審判效率,實現繁簡分流,對于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危險駕駛案件,一般都應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然而,簡易程序適用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程序設計相對單一,對于不同類型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區別對待體現的不夠充分。實踐中大量的輕微刑事案件,存在進一步簡化審判程序、縮短辦案期限的空間。危險駕駛行為入罪后,案件數量急速增長,在基層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當比例。而此類案件通常案情簡單,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一般也不存在明顯爭議。目前,一些法院已在開展試點,在簡易程序的框架內,適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審理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適用法律無爭議的危險駕駛案件。對此,有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準確把握適用條件。適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審理的危險駕駛案件,應當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且案情簡單、控辯雙方對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均不存在爭議。對于不具備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或者適用快速審理機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則不宜快速審理。第二,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適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審理危險駕駛案件,必須確保法定程序的完整性,嚴格遵守法定期限,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特別是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確保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第三,堅持質量與效率相統一。在簡化訴訟程序、提高審判效率、縮短辦案期限的同時,一定要嚴格確保庭審質量和案件質量,不能單純為了追求快速結案而犧牲審判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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