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的刑事律師調查取證
發表時間:2021-04-18 08:17:0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82次1.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在調查取證方面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公安機關辦理醉駕犯罪意見》對公安機關辦理此類案件的調查取證要求作了詳細規定,是規范此類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的具體程序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發布的《意見》第五條,對此類案件的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證人證言等重要證據的收集調取作了概括規定,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在調查取證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及時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血樣抽取。醉駕案件取證工作的時效性非常突出。公安人員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在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時應當嚴格遵循有關程序性規定,確保取證過程的合法性。 第二,重視提取證實犯罪嫌疑人與醉酒駕車行為間關聯性的證據。公安人員應當及時檢查、核實涉嫌醉酒駕駛車輛的號牌、型號、所有人等信息,以及涉嫌醉酒駕車人員的身份信息、駕駛資格、違法犯罪記錄等情況,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應當及時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醉酒駕車行為的同車人、現場目擊證人、飲酒場所有關人員的證言及被害人陳述,及時調取相關場所、道路的監控錄像。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動機、經過等情節作重點訊問,并聽取其無罪、罪輕辯解。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事實的,可以提取其指紋與機動車上關鍵部位遺留的指紋進行比對鑒定。
第三,客觀、完整記錄取證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客觀、完整地記錄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人員、車輛基本特征,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采取強制措施及固定其他證據的情況等。有條件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犯罪嫌疑人、同車人的面貌特征,所駕機動車號牌、車型、顏色等基本特征,犯罪嫌疑人接受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的過程及能夠反映查處過程的其他內容。
第四,規范血樣提取送檢程序。公安人員應當全程監控當事人血樣提取過程,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范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
2.對于犯罪嫌疑人逃避、阻礙調查取證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針對實踐中各種逃避、阻礙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調查取證的行為,可以采取不同方式處理。一是對于被攔截車輛拒絕停車接受檢查的,應當加強現場攔截布控并予以堵截。機動車駕駛人欲逃離檢查點或者沖卡的,公安人員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加以制止或者運用攔車破胎器等裝備進行攔截,但應當確保自身安全。駕駛人已經逃離檢查點的,公安人員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及車輛信息向上級機關匯報,由上級機關布置其他攔截點做好堵截查緝工作。二是對于駕駛人停車后拒不打開車窗或車門接受檢查的,可以采取開鎖等方式迫使其離車接受調查。駕駛人具有醉酒駕駛的重大犯罪嫌疑,但停車后拒不打開車窗或車門接受檢查的,公安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車輛和車內駕駛人進行控制,并對其開展勸說告誡,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運用技術手段打開車鎖,強制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含量檢測,但應當注意對當事人財產權益的保護。三是對于駕駛人下車后拒絕配合酒精檢測或者威脅、毆打執法人員的,依法追究責任。駕駛人拒絕配合酒精檢測,情節嚴重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駕駛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交警調查取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醉酒駕駛機動車,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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