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醉駕型與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形態
發表時間:2017-11-06 15:59:2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98次1.醉駕型危險駕駛的犯罪性質與犯罪形態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此類犯罪的犯罪構成。同時,此類犯罪又是抽象危險犯,是立法者以此類行為的一般特征為基礎,以社會一般人的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此類行為具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與放火、爆炸行為造成的具體危險相比,此類犯罪中的抽象危險是比較緩和的危險,沒有具體、明確的侵害對象,轉化為現實損害的可能性也相對較小。雖然《刑法》已經對醉駕造成的抽象危險進行了類型化的擬制,但并不是說在具體案件中,對醉駕行為完全不需要判斷是否存在抽象的危險。對于雖有醉駕行為,但客觀上沒有任何危險的極個別情況,可視為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總體上看,在司法實務中,對醉駕行為是否具有抽象危險不需要作過多的判斷,只要實施了醉駕行為,原則上就可以認定其具有抽象危險。
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形態可以從停止形態、共犯形態兩個方面來闡述。
一是停止形態。此類犯罪屬于抽象危險犯,以醉駕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志。需要說明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對此類犯罪的表述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說明此類犯罪的實行行為僅包括酒后駕車行為,并不包括駕車前的飲酒行為。飲酒本身既不違法,對社會也無危險,只有著手實施醉駕行為,方能認為行為人已實施犯罪行為。此類犯罪雖然是《刑法》中處刑最輕的犯罪,但理論上也具有預備、中止、未遂、既遂等多種停止形態。
(1)預備形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來說,為實施本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主要體現在準備機動車、使自己處于醉酒狀態兩方面。行為人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飲酒或者準備機動車,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駕車的,屬于此類犯罪的預備形態。
(2)中止形態。具體可分為預備中止與實行中止兩種類型。預備中止即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后,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前自愿放棄犯罪的情形。例如,行為人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飲酒或者準備機動車后,意識到酒后駕車的危險性,飲酒后未駕車的,屬于此類犯罪的預備中止。實行中止即行為人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后,因主動放棄犯罪,從而使該行為未達到既遂的情形。例如,醉酒的行為人發動機動車后,經他人勸阻又放棄駕車的,屬于此類犯罪的實行中止。
(3)未遂形態。即行為人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該行為未達到既遂的情形。例如,醉酒的行為人剛剛發動汽車即被查獲的,或者發動汽車后因車輛故障無法行駛的,均屬于此類犯罪的未遂。
(4)既遂形態。根據前面的論述,此類犯罪系抽象危險犯,只要醉酒的行為人在道路上實施了駕駛行為,即構成既遂。行為人在行駛中意識到醉駕行為的危險性,并主動停止駕駛的,因其醉駕行為造成的抽象危險已形成,故仍然成立既遂,而不能按照實行中止來處理,主動停止駕駛的情節可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態原則上均可處罰,但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未完成形態進行處罰時應充分考慮此類犯罪系輕罪的實際情況,嚴格把握此類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范圍,對未達到既遂的醉駕行為,原則上不必定罪處刑。
二是共犯形態。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作為故意犯罪,與其他犯罪一樣,也存在共同犯罪形態,具體可分為共同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等幾種情況。 (1)共同實行犯。機動車通常由一人單獨駕駛,實踐中一般不會出現數名醉酒的行為人共同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但也不排除此種情況作為個例存在。例如,甲乙醉酒后決定駕駛甲的汽車去某地,甲駕車行駛一段距離后,乙認為甲開車不穩,遂將甲換下,自己繼續駕駛,甲乙二人構成共同實行犯。
(2)教唆犯。明知他人飲酒,仍唆使其酒后駕車的,構成此類犯罪的教唆犯。此種情況下只要求教唆者對被教唆者已飲酒的事實具有認識,是否認識到被教唆者已達醉酒狀態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者本人既可能醉酒,也可能未醉酒。
(3)幫助犯。對醉駕行為人的幫助主要表現為明知他人已飲酒仍提供機動車供其駕駛,或者在醉駕行為人駕車過程中幫其操控車輛、提示駕駛動作、行駛方向等,上述行為可構成此類犯罪的幫助犯。與此類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處理原則類似,對此類犯罪的共犯形態人罪時也應嚴格掌握認定標準。對起次要作用的幫助犯、教唆犯原則上可不按犯罪處理,對共同實行犯以及情節相對嚴重的幫助犯、教唆犯,可考慮定罪量刑。例如,甲在酒宴上讓其司機乙為其擋酒,致使乙大量飲酒,飯后甲又強令乙開車送其回家,對甲可考慮以教唆犯懲處。
2.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性質及犯罪形態
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一樣,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也屬于抽象危險犯,因此其犯罪形態方面的特征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類似,但二者也有不同之處。二者雖然都是被《刑法》類型化的抽象危險犯,但兩類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不同:醉駕情形中,醉酒導致行為人駕駛能力不同程度受損,其駕駛行為對交通安全的危險明顯高于普通人,故只要實施了醉駕行為,一般即可推定其行為具有法律擬制的抽象危險。而在追逐競駛情形中,行為人具備正常駕駛能力,追逐競駛的時空環境不同、行為表現各異,只有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才會對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的危險。因此,在分析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形態及是否有必要定罪時須結合追逐競駛的具體情節。具體比較醉駕型與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形態可以發現,二者的既遂標準不同,認定著手實施實行行為的標準也不同:醉駕行為以發動機動車為著手標志,而追逐競駛行為則相對復雜,相約競技型追逐競駛以機動車啟動為著手標志,一人追逐競駛及二人斗氣型追逐競駛以開始作出穿插、別擋等危險駕駛動作為著手標志。
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一樣,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形態也可以從停止形態、共犯形態兩方面來闡述。
一是停止形態。包括預備、中止、未遂、既遂等幾個方面。
(1)預備形態。與醉駕行為相比,追逐競駛行為客觀表現復雜多樣,動機及預謀情況也各不相同。為追逐競駛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情形主要存在于有預謀的追逐競駛行為中,包括二人以上相約追逐競駛及一人追逐競駛兩種情況。例如,行為人組織多人非法賽車,參與賽車的車輛到達現場后尚未開始比賽就被公安人員查獲的,組織者及參與者均構成此類犯罪的犯罪預備。而二人在道路上斗氣,臨時起意互相追逐競駛的,一般不存在預備形態。
(2)中止形態。包括預備中止和實行中止兩種。按事先約定參與多人追逐競駛的行為人在出發前放棄的,或者預謀與不特定車輛追逐競駛的行為人開始追逐前放棄追逐競駛的,均屬于此類犯罪的預備中止;著手實施追逐競駛行為后,又自動放棄危險駕駛行為,情節尚不惡劣的,屬于此類犯罪的實行中止。
(3)未遂形態。行為人著手實施追逐競駛行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追逐競駛行為無法繼續實施的,屬于此類犯罪的未遂。例如,相約賽車的行為人剛開始比賽時公安人員即趕到現場予以制止的,或者參賽車輛因發生故障無法繼續行駛的,均構成此類犯罪的未遂。
(4)既遂形態。此類犯罪系抽象危險犯,以追逐競駛行為足以造成對公共安全的危險為達到既遂的標志,但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中實施醉駕行為一般即視為發生抽象危險不同,此類犯罪從著手實施追逐競駛到足以造成危險需要一個過程,也就是說,此類犯罪中成立中止、未遂的時空余地均大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關于此類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理,考慮到此類犯罪系輕罪,原則上僅處罰既遂形態即可,同時也要結合《刑法》關于“情節惡劣”方能定罪的規定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相關情節作充分考慮,嚴格掌握對此類犯罪未完成形態懲處的尺度。對于雖未達到既遂,但具有較大潛在危險性,情節比較惡劣的追逐競駛行為,可考慮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
二是共犯形態。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多表現為二人以上相互追逐競駛,追逐競駛的具體實施方式多種多樣,行為人可能具有競技、尋求刺激、報復泄憤等多種動機,因此此類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態比醉駕型危險駕駛罪要復雜些。具體可分為共同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等幾種類型。
(1)共同實行犯。共同實行犯主要存在于二人以上相約追逐競駛的情形中,如二人約定行使路線互相追逐競駛的,多人參加有組織的非法賽車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中各行為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且均屬實行犯。對參與共同追逐競駛的行為人,應根據其實施的具體駕駛行為、對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是否無證駕駛、超速行駛等情節判斷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值得注意的是,二人在道路上因斗氣相互別擋、追逐競駛的,因二人的追逐競駛行為均針對對方實施,行為具有對抗性,類似于參與聚眾斗毆的雙方,不能認定二人具有共同犯意,該二人不構成共同實行犯。
(2)組織犯。與醉駕型危險駕駛行為通常由個人單獨實施不同,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可以由行為人按照一定規則組織多人實施,這類追逐競駛犯罪具有更高的社會危險性,社會影響也更惡劣。對非法組織多人進行追逐競駛的行為人,應根據組織非法賽車活動的規模、追逐競駛行為的實施情況、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節對其予以懲處。只要實施了相關組織行為,即使追逐競駛活動因客觀原因只處于預備或未遂狀態,一般也可考慮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3)教唆犯。教唆他人參加非法賽車活動,或者在道路上因與其他車輛斗氣,教唆駕車人與目標車輛追逐競駛的,構成此類犯罪的教唆犯。因此類犯罪系輕罪,一般可不對教唆犯進行懲罰,但對具有嚴重情節的教唆犯,也可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如教唆未成年人追逐競駛的,明知駕車人飲酒仍教唆其追逐競駛的,因教唆追逐競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等等。
(4)幫助犯。此類犯罪的幫助犯主要包括明知他人欲進行危險駕駛活動仍向其提供車輛,在非法賽車活動中從事輔助性工作等情形。此類犯罪的幫助犯一般無須定罪處罰,但對個別情節惡劣的,如多次在非法賽車活動中協助維持秩序的,可考慮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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