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發表時間:2020-11-27 12:01: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4次如何區分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是以駕駛機動車為載體的犯罪類型,司法實踐中很容易遇到該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問題。危險駕駛罪有兩種類型:醉酒駕車與追逐競駛,其中容易與交通肇事罪引起定性爭議的,更多是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有一些共同點:(1)都規定在刑法分則“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條文序列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交通肇事罪,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就是危險駕駛罪,說明這兩種犯罪之間具有緊密聯系。從立法目的看,增設危險駕駛罪也是為了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高發態勢,降低危險駕駛行為演變為交通肇事罪甚至其他更嚴重犯罪的幾率,更好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危險駕駛罪客觀上表現為駕駛機動車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主要也是駕駛機動車導致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構成要件中并不要求發生交通事故,只要行為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就構成危險駕駛罪(對于極個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而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要求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否則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見,是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區別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關鍵。根據《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酒后駕駛機動車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正是由于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肇事結果的嚴重性和行為人所負責任的大小有要求,故即便是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也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性質屬于危險駕駛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具體而言,對于下列情形,應當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
1.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僅致人輕傷或者輕微傷的。如,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或者致2人輕傷、2人輕微傷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致3人以上輕傷或者10人以上輕微傷,但沒有人受重傷的,是否也只能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從《交通肇事解釋》的現有規定看,對這種情形似乎不宜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不少人認為,《交通肇事解釋》在這個問題上存在疏漏,對于醉酒駕車肇事,雖沒有致人重傷,但致3人以上輕傷或者10人以上輕微傷的,也可以視為造成了與致1人以上重傷同等的危害后果。這種意見很有道理,下一步修改《交通肇事解釋》,宜在此方面作出完善。
2.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但負事故同等或者次要責任的。由于《交通肇事解釋》規定此種情形下行為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故可以推導出在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的情況下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危害后果是由被害人故意造成的,則行為人對該后果不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而只承擔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例如,甲想自殺,提前隱藏在路邊,待車輛駛來時突然站到車前,導致被撞死。此時,盡管行為人系醉酒駕車,但被害人采取這種自殺方式,即使行為人沒有飲酒也難以躲避,故對該死亡后果不承擔刑事責任,只對自己的醉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自殺造成,醉駕者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僅因行為人屬醉酒駕車,就認為其應對所造成的后果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因為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情形較為復雜,醉酒駕車并不等于一定會同時出現其他違章行為。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要。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據此,即便醉酒駕車致人死亡,如果系行人故意是另一方的違章行為引起的,則醉駕者不負主要責任。
3.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少于30萬元的。根據《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普通情況下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解釋》沒有明確酒后交通肇事的情況下,造成多少財產損失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有意見認為,可以比照人員傷亡情況確定財產損失的入罪標準。即,普通情況下交通肇事重傷3人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酒后駕車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就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妨認定酒后駕車肇事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10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意見有一定合理性。《交通肇事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酒后駕車肇事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是否采取特殊的人罪數額標準,可能是《交通肇事解釋》起草過程中的疏漏,但也可能是有特殊考慮而沒有作出規定。我們認為,如果從財產損失不如人員傷亡重要的角度看,《交通肇事解釋》沒有作出這方面的規定,也可以理解為在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情況下仍應當適用普通情形下的人罪標準,即,造成財產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由此,醉酒駕車肇事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造成1~2人輕傷或者輕微傷,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少于30萬元,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仍只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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