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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綜述及裁判依據(2017年版)

發表時間:2020-11-27 12:05: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4次

  交通肇事罪綜述及裁判依據(2017年版)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

  (二)客觀方面: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

  (三)主體: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方面:過失,應當預見到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重大事故,產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雖然預見到,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態度。

  三、量刑

  (一)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罪與非罪

  1.行為人若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即便造成嚴重后果,也不構成犯罪。

  2.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并非行為人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引起的,而是另有其他原因的,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雖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

  五、此罪與彼罪

  六、法律法規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三)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浮動設施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責任船員給予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證書或者證件吊銷后,5年內不得重新從業;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相關司法解釋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于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1988〕軍法發字第34號)

  四、關于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武器裝備肇事罪的問題。

  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即使同時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也應當依照《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33號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試行)

  (高檢偵監發[2003]107號)

  十、交通肇事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有:

  (1)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鈕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對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肇事車輛檢驗報告等證明發生觸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照片、傷情鑒定、尸體檢驗報告、損失財產照片及估價證明等證明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了如下嚴重后果之一的證據: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

  3、證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證據。

  4、證明交通肇事的行為出于過失的證據。

  5、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交通事故發生后,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2、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視聽資料。

  3、被害人的指認。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6、證人證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節的證據材料。

  8、證明犯罪嫌疑人所駕車輛為肇事車輛的技術鑒定結論及性能檢測報告。

  9、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證據己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等證據。

  2、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4、其他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6、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7、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公交管[2008]277號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認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轉為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

  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將逃逸嫌疑人信息錄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抓獲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銷。必要時,可以發布協查通報或者通緝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第五十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鑒定報告進行審查:

  (一)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是否具有資格;

  (二)鑒定人及鑒定機構是否簽名蓋章;

  (三)檢驗、鑒定報告是否存在其他錯誤。

  對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鑒定機構重新出具檢驗、鑒定報告,或者不予采信。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申請,并提供證據證明原鑒定結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批準重新檢驗、鑒定: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三)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錯誤的。

  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結論以重新檢驗、鑒定結論為準。

  第五十三條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五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緝肇事嫌疑人和嫌疑車輛。

  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建專門的逃逸案件偵破隊伍。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轄區警力部署、急救和醫療機構、修理廠、配件門市部、洗車場、加油站、視頻監控點、道路收費站及主要出入口等重要信息的分布圖,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網絡。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監控錄像等,調查以下基本情況,確定查緝方案,開展查緝工作:

  (一)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范圍;

  (二)交通事故發生地點的交通環境、交通流特征,以及事故發生時間段內通過該路段的車輛數量、型號等;

  (三)肇事逃逸車輛的車型、車身顏色、車輛損壞部位、裝載貨物、車輛特征、車輛牌號、肇事車輛的逃逸方向等;

  (四)肇事嫌疑人的體貌、衣著等特征。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協查通報的,應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在可能通過的路段、路口部署警力,根據嫌疑車輛的特征,嚴格排查過往車輛,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

  (二)肇事逃逸車輛為本地車輛的,立即組織專人查扣;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派人到達的,派專人配合查扣;

  (三)肇事逃逸嫌疑人為本地人員的,依法傳喚;案發地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或上網通緝的,組織警力予以抓捕;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派人到達的,派專人配合抓捕或傳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時,應當做好工作記錄。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不泄露偵破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定期主動向受害人家屬通報已開展的偵破工作。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破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不泄露偵破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告知其已開展的偵破工作。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發[2009]47號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駕車犯罪的多發、高發態勢,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對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統一規范。

  一、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都是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車肇事,連續沖撞,造成重大傷亡。其中,黎景全駕車肇事后,不顧傷者及勸阻他的眾多村民的安危,繼續駕車行駛,致2人死亡,1人輕傷;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后,為逃逸繼續駕車超限速行駛,先后與4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繼續駕車沖撞行駛,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當裁量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決定對被告人的刑罰時,要綜合考慮此類犯罪的性質、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一般情況下,醉酒駕車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與以制造事端為目的而惡意駕車撞人并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決定刑罰時,也應當有所區別。此外,醉酒狀態下駕車,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依法沒有適用死刑,而是分別判處無期徒刑,主要考慮到二被告人均系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對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當的。

  三、統一法律適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違規駕駛人員,今后,對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見規定,并參照附發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穩定社會關系,對于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7]7號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關鍵詞】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事律師 交通肇事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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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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