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特定詐騙犯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6 15:23: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詐騙罪與特定詐騙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7年《刑法》根據詐騙行為侵犯的客體特征、犯罪對象特征、詐騙行為的手段特征,從普通詐騙罪中分立出一些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具有詐騙特征的犯罪,并納入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具體是:騙取出口退稅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詐騙罪)后段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侵犯財產罪”一章以外的其他詐騙罪,屬于特殊詐騙罪。凡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特定詐騙犯罪構成的,按特定詐騙犯罪定罪處罰,而不能按本罪處理。在詐騙罪與特定詐騙犯罪的區分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準確理解特定詐騙犯罪的構成特征。例如,要正確區分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之間的界限,就應當準確地把握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保險詐騙罪的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適用該款的主體范圍僅僅限于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
2.法條競合關系的處理原則。法條競合關系的處理原則有二:一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二是重法優于輕法。詐騙罪與特定詐騙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但在這一法條競合關系的處理原則問題上存在分歧,大部分學者認為應當以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但也有少數學者認為,在都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在詐騙數額不構成特定詐騙犯罪但足以構成詐騙罪的情況下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該論者還舉例說明:行為人騙取4000元保險金,沒有達到保險詐騙罪所要求的數額較大標準(5000元),對此應認定為普通詐騙罪。南京刑事律師認為該論者的主張是值得商榷的:第一,重法優于輕法應當以法律或者刑法解釋有明文規定為限,如《刑法》第149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法條競合的規定。第二,該論者所說的如果不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就只能以無罪論處的不合理情況確實存在,但不是法條競合的立法方式造成的,而是司法解釋對特定詐騙犯罪與普通詐騙罪規定不同的追訴標準造成的。根據現行的司法解釋,特定詐騙犯罪之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大多高于普通詐騙罪。實際上,這些特定詐騙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社會危害性還要大于侵犯簡單客體的普通詐騙罪。如果司法解釋對所有的詐騙犯罪規定統一的追訴標準,或者特定詐騙犯罪的追訴標準低于普通詐騙罪,就不會出現該論者所說的不合理情況。第三,該論者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的適用范圍上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如果該論者所說情形可以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也應當像《刑法》第149條第2款③那樣在既符合普通詐騙罪也符合特定詐騙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適用,否則會導致罪名適用的混亂。仍然以該論者所說的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的關系進行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為: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為: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例如,保險人甲詐騙保險金4萬元,按照保險詐騙罪屬于“數額較大”,應當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這一幅度內處刑;而按照詐騙罪則屬于“數額巨大”,應當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幅度內處刑。如果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這種情況按照詐騙罪論處法定刑重,應當按照詐騙罪論處。對這種案件的定性隨著數額的逐漸增加而在詐騙罪和特定詐騙犯罪之間來回搖擺不定的做法顯然是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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