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騙取型貪污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6 15:26: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9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詐騙罪與騙取型貪污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可見,以騙取的方式占有公共財產也是貪污罪的行為方式之一。騙取型貪污罪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方面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手段侵犯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二者在下列情況下容易混淆界限:(1)行為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騙取公共財物的,不能構成貪污罪,只能構成詐騙罪等其他犯罪。(2)兩罪同樣屬于騙取財物的行為,但在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上具有重大差異。如果行為人雖然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如果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未利用其職務便利,而只是利用工作之機的,只能以詐騙罪論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利用工作之機,是指與職權或職責無關的,僅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或憑借工作人員身份,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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