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立案標準2023
發表時間:2023-03-14 08:34: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最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立案標準2023,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22年4月6日頒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規定:
自2022年5月15日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立案標準改為,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以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根據對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由五萬元改為十萬元,增加了一倍。
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關于印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適應新時期打擊經濟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部分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修改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中,要依法懲治各類經濟犯罪活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司法,同時要認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發后,相關司法解釋對立案追訴標準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的,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二條〔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三條〔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第五十四條〔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五條〔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七條〔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一、二項標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八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九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第六十一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第六十二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第六十三條〔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稅、抵扣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說、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第六十五條〔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稅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持有偽造的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附 則第七十九條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在境內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準。
第八十條本規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條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條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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