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6 15:26: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詐騙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在此需要注意區分詐騙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詐騙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所組織的詐騙行為是否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1)詐騙行為達到構成犯罪程度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達到構成犯罪程度,既包括詐騙數額較大,也包括出現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態但應當以詐騙罪論處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被組織者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組織者的行為性質有所差異:①被組織的未成年人未滿16周歲的,組織者的行為屬于間接正犯;②被組織的未成年人已滿16周歲的,組織者與被組織者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③被組織的未成年人中既有未滿16周歲也有已滿16周歲,兼具間接正犯與共同犯罪特征的,對組織者應當累計計算詐騙數額。(2)詐騙行為未達到構成犯罪程度的,應當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論處。詐騙行為未達到構成犯罪程度,是指所組織的未成年人的詐騙數額累計計算也未達到構成詐騙罪程度的,或者屬于詐騙未達既遂且綜合全案來看不應當以詐騙罪論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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