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17-10-16 15:33:1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與正當行為的界限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都可能對他人的財物造成毀壞,如果符合這些正當行為的成立條件的,對行為人實施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例如,行政執法人員強行拆除違章建筑;在救火過程中,消防隊員為了阻止大火蔓延,拆除他人的房屋;在防汛過程中實施分洪,造成泄洪區財產毀壞的。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刑法》第275條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規定為區分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3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就意味著《刑法》第275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或者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沒有達到上述標準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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