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0-16 15:25: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詐騙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區分兩罪應當分為兩種情況:(1)購買人知道所買的產品是偽劣產品的,只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2)行為人向購買人聲稱偽劣產品是真品,使購買人信以為真,騙取其錢財的,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應在詐騙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中擇一重罪處斷。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原則:“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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