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解讀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3:36: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解讀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事律師解讀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本條對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能否定性為受賄罪以及具體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與借用的界限作出了區分的標準,這對準確認定與懲處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行為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能否定性為受賄罪問題
二、收受房屋、汽車等是否以權屬變更手續為構成受賄罪條件問題
三、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構成受賄的“數額”認定問題
四、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既遂的認定標準問題
五、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是否存在未遂問題
六、收受房屋、汽車借用他人名義上戶的受賄罪認定問題
七、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與貪污罪的界定問題
八、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與借用的界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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