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以委托請托人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的刑事辯護律師解讀
發表時間:2017-11-10 13:43: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關于以委托請托人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的刑事辯護律師解讀,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委托理財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行為。①對此,《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該規定與2007年中共中央紀委印發的《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第4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即“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一、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名義受賄的種類問題
“委托理財型受賄”大致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類:(1)從出資形式上,可分為受賄者出資和沒出資兩種。一種是受賄者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屬于“空手套白狼”,明顯是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受賄行為;另一種是受賄者有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2)從出資人角度,可分為單獨委托和多方委托兩種。在一個委托活動中,單獨委托就是委托人和請托人建立單獨的委托關系;多方委托就是有多個委托人和請托人建立委托關系,多個人既可能是共同的受賄者,也可能是受賄者和親朋好友“共享”收益,也可能是拉幾個人作掩護。(3)從投資標的看,可分為有標的和無標的兩種。一種是明確投資標的,如確定投資于某個企業、股市、基金、期貨等項目,但是這些特殊投資者獲得的利潤遠高于行業正常水平;另一種是沒有明確標的,只是對收益作出約定。最普遍的做法是定一個保底條款,通過投資保底、定額或超額分紅等形式,使受賄者得到超額“投資收益”。(4)從投資方向看,可分為正向和反向兩種。正向就是常規的受賄者委托他人投資的形式;反向則是行賄者委托受賄者投資,使受賄者獲取利益的形式。
二、“未實際出資”與“實際出資”的認定問題
三、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的認定問題
四、“出資應得收益”的認定問題
五、“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標準的認定問題
六、“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主觀上是否必須有“明知”問題
七、“委托理財型受賄”的數額認定問題
八、所支付資金未實際用于投資,以“盈利”名義給付財物的定性問題
九、委托理財獲取收益率未超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定性問題
十、收取保底收益或者不承擔虧損責任的定性問題
十一、“委托理財型受賄”與利用委托理財收回扣受賄的界定問題
十二、“委托理財型受賄”與一般民事行為的界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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