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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賄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4-11-19 11:27: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2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事后受賄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后受賄的認定
    事后受賄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其含義和范圍不是非常確定,但一般認為,事后受賄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上的事后受賄,是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后接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可分為在任時的事后受賄和離職后的事后受賄。所謂在任時的事后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為他人謀取利益時以及收受財物時,一直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中又分為收受財物時繼續擔任謀取利益時的職務和收受財物時不再擔任謀取利益時的職務兩種情形。離職后的事后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任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職后再收受他人財物的情形。
    狹義上的事后受賄,往往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事先沒有約定收受財物,而是在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后,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請托人出于感謝而送的財物。
    在職國家工作人員在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時,或在此之前,與請托人約定,在謀取利益之后,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也屬于廣義的事后受賄,也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對這種行為按照受賄罪定罪處罰,毫無疑義。
    “事后受財”,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其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益的結果,并故意接受,就應認為具有了受賄故意,可以構成受賄。理由是:第一,受賄罪最本質的特性,就是實現“權錢交易”,褻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行為人對此是明知的。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是因為收受了他人財物,或者是為了得到他人的財物而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其受賄的故意是產生于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前。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之時沒有受賄的故意,可是當事后面對他人送來的財物,并且明知這是對其職務行為的不正當酬謝,卻置此于不顧而仍然予以接受,就在事實上形成了權錢交易,有損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這就不能說其不具有受賄的故意,他的行為也絕不能證明其是反對或者抵制以權謀私的。第二,《刑法》第385條規定,“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本章已經論述過,后者并不是構成受賄罪必不可少的客觀要件,由本條的表述,也得不出受賄的故意必須產生于收受他人財物之前的結論。第三,受賄往往表現為一個從辦事到受財,或者從受財到辦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為人在主觀上總是會把辦事與受財聯系起來,構成其故意內容的。至于是先產生受賄的故意再為他人辦事,還是在為他人辦事之后,才產生接受他人對自己職務行為的酬謝的故意,從實現權錢交易方面看,并無本質區別,只是情節不同而已。把所謂“事后受財”排除在受賄行為之外,不利于反腐倡廉的斗爭。①
    對于離職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的案件,在認定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有職務的影響,如利用在職時的工作關系或者結交的人際關系等,為他人謀取利益,從而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對此不能認定為受賄行為。
    有觀點認為,我國的干部政策對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是以國家工作人員對待的,而且,現實生活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而不休,仍然從事一定的公務活動,行使著一定的權力。此其一;其二,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以后,雖然不再擔任原職務,但原職務的影響依然存在,甚至比某些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和作用還大。其三,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原有職權或者職務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其社會危害性與在職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實際上沒有多大的差別。否定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觀點則認為,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后,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受賄罪主體的特征。此其一;其二,法律只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沒有規定“利用過去職務的影響”,對前者不能隨意擴大解釋。其三,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雍托抛u。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不再從事公務活動,不可能給上述客體造成損害。其四,如果擴大受賄罪的主體,容易使受賄罪成為可隨意解釋的一個“大口袋”罪。①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更具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曾規定,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以受賄論處。這個規定實際上是對1979年《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主體范圍作了擴大性的解釋。1997年《刑法》修訂時,有不少人建議,對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單獨規定一種犯罪。但是,立法機關經過反復研究,未采納這個意見,也未吸收上述司法解釋,因此,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單純利用原有職務的影響,不能再構成受賄罪。
    2.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以后,又被其他單位聘用,擔任某種職務,如果他利用現任職務范圍內的權力,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以受賄罪予以制裁。
    3.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過去的老同事、老部下等關系,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共同收受賄賂的,則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2007年《意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早在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就已經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上述情形以受賄罪論處是理所當然的,因為行為人受賄的意圖和著手行為始于其在職期間,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特征。因而即使沒有司法解釋,對此情形以受賄罪定罪處罰也是沒有疑問的,關鍵在于有事先約定。
    那么,如何理解和把握這里的“事先約定”呢?
    事先約定的時間。約定的時間應在國家工作人員的離、退休手續辦理完之前的任何一個時間,離、退休手續辦理完畢后不在此范圍內,即以離、退休手續辦理完畢為分界線。對此,有的人可能會提出不同意見,認為“約定”應當是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前或之時,而不應當是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后,更不應以離、退休手續辦理完畢為分界線。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當。主要理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離、退休手續辦理完畢前的任何一個時間都是國家工作人員,都具有職務范圍內的權力,盡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前或之時沒有與請托人約定,而是在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后乃至更長的一段時間才與請托人約定在其離、退休以后向其交付財物,只要其離、退休的手續還沒有辦理完畢,其與請托人的約定都表明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只不過在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后至離、退休手續辦理完畢之前與請托人約定,是一種事后的約定受賄,但由于此時行為人還是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這種事后的約定受賄實質上是一種在任國家工作人員事后受賄行為。
    事先約定的方式。約定的方式可以表現為多種多樣,只要雙方有著在離、退休以后交付財物的意思溝通或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認定為有事先約定,并不要求雙方達成協議。例如,有的請托人在請托事項時,以“我以后會知道的”或“我不是一個不懂游戲規則的人”等來表示以后向行為人交付財物。因此,以下幾種方式都屬于事先約定:(1)在事先約定的時間范圍內,請托人已表示要向行為人交付財物或行為人已向請托人索要財物,但由于各種原因,在此時間范圍內請托人尚未交付財物,而在行為人離、退休后請托人向其交付財物,行為人予以收受的。(2)在事先約定的時間范圍內,請托人向行為人表示事后會感謝行為人的意思,行為人已明白請托人的這一意思,無論行為人當時是表示贊同或反對,也無論有無意思表示,只要行為人已明白請托人有這一意思,而在行為人離、退休后向行為人交付財物,行為人予以收受的。(3)在事先約定的時間范圍內,行為人向請托人表示要求請托人在日后要感謝自己的意思,請托人已明白行為人的這一意思,無論請托人是表示贊同或反對,也無論有無意思表示,只要請托人已明白行為人的這一意思,而在行為人離、退休后向其交付財物,行為人予以收受的。(4)在事先約定的時間范圍內,雙方以明確的方式達成協議,在行為人離、退休后向其交付財物,行為人予以收受的。
       以上的約定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既可以是雙方合意的,也可以是單方表示的。只要雙方有著在以后交付財物的意思溝通,即屬于事先的約定。
    事先約定的內容。約定的內容既可以是具體的,也可以是籠統的;既可以是確定的,也可以是大概的。同樣的,只要雙方有著在日后交付財物的意思溝通或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屬于事先約定。
    總之,只要在事先約定的時間范圍內請托人與行為人有著在以后交付財物的意思溝通或單方的意思表示,無論當時另一方有無表示同意在日后交付財物,也無論另一方當時是同意還是反對,只要在行為人離、退休后請托人向行為人實際交付了財物,行為人予以收受的,就應認為有事先約定,從而認定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2007年《意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對于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不以離職前有約定為前提,即沒有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只要有證據證明是連續收受的,就屬于該情形,對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以上就是關于:事后受賄的認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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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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