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律師辯護維度分析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9: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律師辯護維度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妨害作證罪的客體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秩序。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唯一依據。無論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證據對于司法機關正確查明案件實情和準確適用法律都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必然會影響司法機關對證據的收集或者采信,從而對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秩序造成干擾與破壞。
談及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內容,有觀點認為,妨害作證罪會侵犯“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可能會造成對案件定性的分歧。“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固然會侵犯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但以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時,如證人一方愿意進行這樣的‘交易’,則這樣的阻止行為并不侵犯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經被指使者同意或者受被指使者之托而指使被指使者作偽證的行為,也不會侵犯其依法作證的權利。”
二、妨害作證罪的客觀方面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詳言之,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有以下幾個:
(一)對象要素
(二)行為要素
(三)空間要素
(四)時間要素
三、妨害作證罪的主體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一般主體,而非自然人特殊主體,即已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妨害作證罪主體雖為一般主體,但在司法實踐中,犯妨害作證罪者主要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或者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等。
在妨害作證罪主體問題上,有人認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法律并未對妨害作證罪的主體作任何限定。還有人認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中的司法工作人員”。應當說,這種說法也欠妥當。因為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情形屬于刑法理論中的不真正身份犯,因而,在妨害作證罪中司法工作人員這一主體與一般主體是包容關系,前者已被包容在后者之中。故而,將具有包容關系的兩者并列作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當然不妥,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只能說是一般主體。在妨害作證罪主體問題上,還有人主張將妨害作證罪的主體限定在“犯罪當事人”范圍。例如,有人認為,妨害作證罪,“是指犯罪當事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為”。這一定義中的“犯罪當事人”字樣就說明了這一點。但實際上,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認定妨害作證罪的主體還須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單位犯罪的成立須由法律明確規定。“由于刑法未將單位列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對以單位名義實施妨害作證罪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妨害作證罪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也能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也就是說,他們采取非法手段妨害作證的,照樣能成立妨害作證罪。這一點,與當事人本人實施毀滅、偽造有關自己案件的證據的行為,“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被除外”,從而不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不同。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障國家的司法職能的安全,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妨害作證罪中的“證人”及“他人”的生活安寧。否認這一點,“無疑將使相當一部分社會危害十分嚴重的妨害作證行為不能納入到刑法懲治范圍,現行刑法設置妨害作證罪的目的和意圖就只能大打折扣,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也只能成為空話”。
四、妨害作證罪的主觀方面
(一)妨害作證罪的罪過形式為直接故意
在妨害作證罪的罪過形式問題上,妨害作證罪不可能由過失構成是大家的一致看法,但妨害作證罪的罪過形式究竟為何種故意則認識不一:第一種觀點認為,妨害作證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但是,對于故意的具體形式該觀點未具體說明。第二種觀點認為,“妨害作證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妨害作證罪。其內容具體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侵害他人作證的權利,并希望這種社會危害結果的發生”。第三種觀點認為,妨害作證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第四種觀點認為,“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行為可能發生妨害司法程序的結果有希望或者放任”。
我們認為,妨害作證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妨害作證的行為會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會使他人作偽證,并且希望阻止證人作證或者他人作偽證這樣的危害結果發生。其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妨害作證的行為會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會使他人作偽證;意志因素是:希望阻止證人作證或者他人作偽證這樣的危害結果發生。根據《刑法》關于故意犯罪的定義,行為人只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有害卻仍然希望為之即可認定為直接故意,對“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侵害他人作證的權利”、“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妨害司法程序的結果”等是否認識,不是故意犯罪定義所要求認識的內容。行為人實施妨害作證罪的目的就是意圖阻止證人作證或者希望他人作偽證,也即“通過種種手段使證人不能作證、不愿作證、不敢作證,或者使證人或他人作偽證”。既然妨害作證罪有明確的犯罪目的,而犯罪目的又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而間接故意不可能成立妨害作證罪。
(二)正確區分妨害作證罪的犯罪目的與動機
根據直接故意犯罪的基本理論,直接故意犯罪意志因素的內容即為犯罪的目的。故而,妨害作證罪的目的應當是阻止證人作證或者希望他人作偽證。在犯罪動機上,“行為人往往出于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至于動機的具體內容則多種多樣,如幫助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報復陷害當事人、妨害訴訟活動的進行等。有人認為,行為人實施妨害作證罪的意圖是“使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另有人認為,妨害作證罪“具有擾亂、破壞刑事訴訟的目的”。還有人認為,“行為人一般具有使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或陷害他人的目的”。在我們看來,第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實施妨害作證罪有“使證人不作證”之意圖是對的;但如果認為行為人實施妨害作證罪的另一意圖是“使證人作偽證”則不全面,正確的表述應當是“使他人作偽證”。后兩種觀點中所言“具有擾亂、破壞刑事訴訟的目的”、“行為人一般具有使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或陷害他人的目的”,實際上是在談行為人實施妨害作證罪的動機,當然,就算是對妨害作證罪動機的歸納,其歸納也不準確,因為其將妨害作證罪發生的范圍限制在了刑事訴訟中,從而不適當地縮小了妨害作證罪的發生范圍。這兩種觀點實際上混淆了妨害作證罪的動機與目的。
以上就是關于: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律師辯護維度分析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