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范圍
發表時間:2019-02-08 13:31: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事務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范圍,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三超”執業醫生的主體資格認定
根據我國的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執業醫師必須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內從事醫療行為。醫療從業者如果超出規定范圍,開展醫療活動,是否屬于非法行醫?“三超”執業醫生的主體資格應當如何進行司法認定?有學者認為,刑法中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指的是未取得醫師資格和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只要取得了這兩個資格證書,就不應當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我們可以從醫師職業資格規定的三個條件進行分析。首先關于執業醫師的執業地點。南京刑事律師認為醫師的執業資格,在滿足專科醫療資質條件下,醫療行為地點即使超過規定的范圍,也不屬于非法行醫,不能認定為本罪的主體。因為刑法的原意是要求針對沒有專科醫療資質水平的醫師,防止進行不專業不準確的治療行為對法益進行侵害。我國幅員遼闊,經濟落后的地區醫療水平、醫療條件滯后,受過正規醫學培訓的醫務人員更是緊缺。發達地區的醫院經常派出經驗豐富、技術高超的醫師前往醫療資源匱乏的地區,開展醫療幫扶和醫療公益的活動。醫療地點的變化并不影響醫療從業者本身的技術水平和技術要求,如果以此來對行為人進行刑法處罰,過于嚴厲苛刻。根據我國衛生部下發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執業醫師在超出執業地點范圍內的其他特定地點進行執業范圍內的醫療活動必須經由所在醫療機構審批同意方可進行。可以看出在經過批準同意后的超出執業地點范圍開展的醫療行為,一定不是本罪的犯罪主體。未經批準擅自外出會診的行為,違反了監督管理的規定,是行政規章制度所禁止的行為,但該規定只是我國為了更好地管理醫療衛生的行政手段。另外,在意外突發事件中,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采取的緊急救護行為,是為了在千鈞一發的緊急關頭,為挽救被救護者的生命采取的緊急措施。如果僅因為此緊急醫療救護措施發生地為非注冊地,而將行為人列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那么在現實中就無人敢伸出援手進行施救。這與治病救人的醫學道義上以及立法初衷的積極意義是背道而馳的。為了避免任意擴大刑事處罰的范圍,根據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刑法的立法原意出發,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對于這種情況只需要在行政管理辦法中進行約束更為合理,避免行政管理與刑罰的交叉重復。
其次醫師故意超出執業類別或者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應該認定為本罪的犯罪主體。醫學具有專業性、科學性、嚴謹性的特點。專業考試的條件、范圍都是有嚴格限制的。根據我國執業醫師的執業類別可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和公共衛生。從業者只有在參加了其中某一類別的考試,權威機構進行考核認證后,才能對這一類別,這一范圍的技術水平作出檢測和評定。而沒有參加的考試類別,其醫療技能是沒有得到專業權威的認可的。也就是說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專項性。對于非專業范圍,其技術水平和從業資格并沒有得到國家權威機構的認可。醫師一旦在超出規定的執業類別或者執業范圍內開展醫療行為,也就等同與在其不專不會的領域內開展醫療行為,如果不加制止,將對患者和社會產生極大的安全隱患和危害,擾亂了正常的醫療管理秩序。例如口腔科的專業執業醫師如果給患者進行中醫針灸、點穴、放血等中醫診療,就屬于典型的超出執業類別的診療行為,行為人并沒有中醫專業的知識和技術,違規超范圍行醫,對患者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都將帶來極大威脅。由于這種情況與一般的犯罪主體所能造成的法益侵害后果相當,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綜上所述,對于“三超”執業醫師應當劃分為,執業醫師在超出執業地點范圍內開展醫療活動的,不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執業醫師在超出執業類別或執業范圍內開展醫療活動的,應當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當然經相關部門特許批準的可以除外。因為醫學領域還存在著許多未解的難題,醫學界攻堅克難為的是更好的服務于人類的健康和生命的探索,不同專科醫師對于疑難雜癥的進行跨類別和范圍的會診和探討,有助于更好地解決患者飽受疾病的痛苦和促進人類醫學的進步。這種情形下,應當從法律原則和實際需求的角度出發,不應列入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行列。
2. 實習醫生的主體資格認定
只有對實習醫生的主體資格準確認定后,才能對其在醫療行為過程中的過錯選擇正確 的處罰標準。實習醫生一般是指從醫學院校畢業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的,安排在 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工作的學生。也就是說實習醫生是受過醫學知識教育的人,但尚未取 得醫師資格或者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在醫療機構中從事相關醫療工作。由此可見,實 習醫生在專業技能、臨床實踐經驗是有所欠缺的。如果僅從刑法中“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 的人”的字面意思理解,實習醫生從事醫療工作,符合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條件。由于 實習醫生的身份特殊,目前無論是在刑法還是在行政法規、行政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中, 都沒有明確規定實習醫生在醫療事故中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地位。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司法界, 對實習醫生在醫療行為過程中產生的醫療事故過錯如何認定其主體性質,都沒有一個統一 的結論。主要爭議觀點有以下 2 種:
(1)有人認為,根據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醫生從事醫療活動,必須經過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否則不得行醫。由此可得,實習醫生在醫療機構中,獨立從事醫療活動, 造成醫療事故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在此種情況下,實習醫生應該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2)有人認為,實習醫生在醫療機構中參與醫療診斷行為,并不是簡單的個人行為, 而是由實習醫生在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醫生老師的指導下進行的行為。因此,只要指導老師具有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那么該實習醫生就屬于在合法授權的范圍內下,進行的醫療行為。因此,不應該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醫學實習生、臨床在讀的碩士和博士,這類群體是在醫療行為中的特殊存在,其臨床醫療實踐行為在刑法中應當如何認定其法律主體地位爭議較大,南京刑事律師認為產生爭議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無論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還是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都沒有明確實習醫生在醫療活動中的權利和界限,對規范其參與診療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管,職能參照對執業醫師的部分法規來執行。《執業醫師法》中規定:“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所以在校的醫學學生不能直接參與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必須參與臨床實習實踐,才能符合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條件。實習醫生與執業醫生無論是從技能經驗還是合法資質上,都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因此這種參照辦法不能全部照搬,但又沒有明確的法規辦法適用,從而導致實習醫生在參與臨床診療實踐產生局限性。
另一方面實習醫生在臨床實踐中的診療行為的定性問題十分模糊。國家衛生部在《關于醫學生畢業后暫未取得醫生資格從事診療活動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稱批復)中指出: “醫學專業畢業生在畢業第一年后未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實習,但不得獨立從事臨床活動,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醫學證明文件和醫學文書。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執業醫師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都有專門針對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違反規定擅自在醫療機構中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處罰機制。因此有觀點認為,實習醫生參與診療實踐出現的違規行為和危害后果,就應當被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由于實習醫生的具體診療實踐存在個體差異,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之間存在著模糊界限,造成對實習醫生的主體資格認定產生爭議較大。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要準確認定實習醫生的主體資格,可以先從分析臨床實習活動的特征來分析:
(1)合法性。實習醫生參與臨床實習工作既是從事醫療活動的法定義務也是作為醫學畢業生參與醫療實踐的權利。根據《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學學生必須在醫療、保健和預防機構進行實習滿法定年限后,才可以申請醫師執業資格考試。也就是說臨床實習是從業者的法定必經之路。
(2)非盈利性。實習醫生的參與醫療活動,不是為了獲得報酬,而是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許可的一項社會活動,是醫學學生將在學校學習到的醫學科學轉化為為社會醫療事業服務的有效途徑,是將理論知識轉化為社會成果的重要手段,是國家發展醫學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3)必要性。沒有實踐就沒有發言權。任何理論的科學性都要通過實踐來印證。醫學作為一門科學性極強的學科,必須要通過醫療實踐來證明。實習醫生僅僅擁有的是醫學理論知識,而如何服務于患者、如何服務于社會,必須通過參與醫療實踐來獲得經驗和結果。醫學行為直接關系到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門,不可馬虎大意,不可紙上談兵,不可不切實際。因此要成為一名合格的醫生,必須在獨立從事醫療行為前積累實踐經驗,從而獲得從業資質。
(4)非獨立性。實習醫生在醫療機構展開診療行為過程中,不是單獨個體。首先, 實習醫生必須獲得該醫療機構的批準,同意其在該單位開展實習活動。其次,《批復》中已經明確規定:“醫學實習生醫學專業畢業生在畢業第一年后未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實習,但不得獨立從事臨床活動,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醫學證明文件和醫學文書”。所以這種診療行為不是單獨的實習醫生的個體行為,而是實習醫生、醫療機構和指導醫師結合的一個有機整體。實習醫生的職業行為是在醫療機構的監督下、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的。因此實習醫生不應當成為發生醫療損害事故中的責任主體。
綜上所述,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實習醫生是根據我國醫學教育體制和臨床實驗管理機制,對醫學學生在正式成為執業醫師前進行的臨床診療訓練,其行為實質不屬于完整獨立意義上的醫療行為,因此不應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3.醫療美容整形的主體資格認定
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人們對精神生活的追求已經不再滿足與簡單的基本層面, 開始對個人外形美麗更加關注,美容整形成為了一種熱烈追捧的時尚需求和消費。醫療美 容整形作為醫療行業中的一個特殊部門,近幾年發展勢頭迅猛,在這類醫學快速進入人們 生活視野的同時,帶來的各種問題也接踵而至,存在很多機構超范圍行醫,無證行醫的現 象,醫療機構良莠不齊,醫患糾紛層出不窮,明確好醫療美容整形醫療人員的主體資格認 定,對解決非法行醫罪的疑難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社會上對美容的區分存在模糊的界限。根據我國《醫療美容業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美容服務分為生活美容和醫療美容。醫療美容之所以與生活美容區分開來, 是由其技術層面有本質上的區別。規定指出,醫療美容屬于醫療行為,其經營機構必須按照對普通醫療機構管理的標準進行管理。也就是說,在該機構從事醫療整形美容的醫師, 也必須按照普通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的從業標準來進行規范。那么,從事醫療整形美容的醫師,也就必須要求獲得醫師資格和醫師執業資格作為從業資格的基本前提。
因此,我們按照以下兩點來對醫療美容整形的主體資格進行認定:
(1)開展醫療美容整形服務的機構,必須在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合法登記,獲得經營許可證,在登記注冊規定的內容范圍內進行經營。如果該機構超出登記注冊范圍,擅自開展醫療美容整形的項目,則行為人無論有無從業的相關資質,都屬于“醫師故意超出執業類別或者執業范圍”的醫療行為,可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2)醫療美容整形,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醫學藥理知識和技術水平,所以醫療美容整形項目的實施者必須是具有醫師執業資格和滿足《醫療美容業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必備資格條件的醫師,或者實施者必須在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醫生的指導下進行,整個醫療行為由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醫生和機構負主要責任。否則,行為人應當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其機構負責人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共同正犯。
綜上所述,在這個新興的醫療行業中,由于其從事特殊的醫療活動,行為人只要不具 有執業醫師資格,并且沒有在具有資質的醫師的指導下單獨實施醫療美容整形行為的,無 論其所在醫療美容整形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完全可以成為非法行醫罪適格的犯罪主體。如果行為人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但是在醫療美容整形機構中超注冊范圍執業的,則行為人和該機構的負責人可以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面對眼花繚亂的醫療美容整形項目,患者容易受到夸大其詞的廣告蠱惑,而難以對其資質和真偽進行辨認。這些機構的管理缺位,從業人員的資質和技能水平也是參差不齊, 醫療事故頻現,患者的維權之路更是十分艱難。準確認定醫療美容整形從業者在事故中的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資格,對我國規范行業發展和管理,打擊違法犯罪有著重要意義。
4. 鄉村醫生的主體資格認定
《解釋》中規定,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必須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如果行為人不符合這個要求,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行為人應當被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偏遠地區的醫療資源十分緊缺。先進的醫療設備、豐富的醫護人才資源、充分的醫學信息都集中在城市等發達地區,而農村偏遠地區各種醫療資源相對滯后,醫療條件和醫療需求無法匹配,醫療觀念也相對落后。鄉村醫生的概念由來已久,這是我國社會歷史的發展所衍生的以滿足農村偏遠地區群眾對醫療衛生需求的必然產物。該地區的群眾對醫生是否具有行醫資質的要求偏低。鄉村醫生的醫療水平與發達城區相比,存在著較大差距,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一般受過正規高等教育的醫學學生畢業后,大量人才涌入到經濟發達的城市或者是城鎮。農村地理位置偏遠,經濟發展落后,現代化水平低,從業者薪酬待遇低,工作上升空間窄,生活水平難以提高,除非是本地農村出出身的學生,否則極少有人愿意在這里從事醫療服務工作。因此,農村的醫療人才資源得不到儲備,大多數是一些以師承方式學習醫學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郎中”承擔著農村民間醫療工作。
(2)經濟發展落后,先進的醫療設備缺乏資金和操作人才的支持,使得鄉村醫生沒有先進醫療設備的輔助,只能處理一些簡單的基礎常見的疾病。一旦有患者需要進行一些高儀器的檢查化驗等,他們就會前往城鎮以上的大醫院進行。因此,鄉村醫生醫療的疾病范圍也較為有限。
面對鄉村醫生執業具有執業地點特定性、目標人群特定性的特點,國家為了給農村的居民提供合格合法醫療服務,提高國民的身體素質,保障民生,對鄉村執業醫生的要求不那么嚴苛,只需要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進行注冊登記,就可以在特定地點面向特定群體提供醫療服務。而各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也出臺了一些地方管理細則以規范農村醫療秩序。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辦法》從鄉村醫生人才儲備、醫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培訓、提升待遇、獎懲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與本地區情況相符合的管理辦法。
因此,存在沒有經過正規系統教育培訓從而獲得醫生執業資格證書的鄉村醫生,常年在鄉村從事醫療服務。從我國國情的現實出發,國家對鄉村醫生的執業要求也就沒有那么嚴苛。《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辦法》中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沒有獲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注冊參與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診療活動的鄉村醫生”、“本辦法公布之前的鄉村醫生,已經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辦法鄉村醫生的證書,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從事的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可以亟需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因此,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鄉村醫生,必須完成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如果沒有按照上述規定,合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進行執業注冊,那么可以認定為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
5. 黑診所中的“假醫生”、“游醫”的主體資格認定
隨著國家改革開放,允許民間開辦民營的醫療衛生機構,許多具有資質的診所、私人醫院幫助解決更多患者的醫療需求,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看病難的困境。醫療衛生是民生工程,任何時候,都會存在受疾病困擾的人,醫療服務一直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不法分子瞄準了這個行業有利可圖,違法開辦“黑診所”,給患者的身體健康的生命安全帶來極大危害,也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衛生秩序。所謂“黑診所”,是只該機構沒有經過法定的登記批準注冊,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黑診所” 衛生設備環境差,藥品來源與非法渠道。在診所里行醫的“醫生”沒有醫師執業資格證, 有些甚至連醫師資格都沒有。盡管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司法執法部門在整治“黑診所”問題上重點打擊,但仍然有人鋌而走險,非法行醫屢禁不止。
“游醫”行醫的情況并不鮮見。通常簡單的桌椅板凳,擺放些所謂的草藥、藥酒等再鋪墊一張寫著“祖傳秘方”的醫療廣告,以這種路邊攤的方式游走在市集里。這種“游醫”也被稱之為“江湖郎中”、“跑江湖”、“神醫”。“游醫”并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卻自稱有祖傳秘方可醫治各種疑難雜癥或者有“秘術”可以驅邪治疾。很多群眾一心只想擺脫病痛折磨,容易聽信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甚至是詐騙,對其是否科學,是否合法等不與關注, 對這類“神醫”趨之若鶩。這些游醫屬于無合法資質、無固定場所、無安全保障的三無人員,患者在此就診治療,輕則貽誤治療,重則損害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一旦發生危害后果,游醫溜之大吉,患者無法維權。
綜上所述,黑診所的“假醫生”和江湖“游醫”,都屬于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完全符合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標準。南京刑事律師認為,二者不僅對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帶來極大威脅,對社會公共衛生秩序的管理帶來危害,是非法行醫罪的重點打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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