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1:40: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行醫是關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為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還對行醫活動,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規范及制度,以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資格和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診人是不特定或多數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衛生。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本條第1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本條第1款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
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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