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1:42: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制度。
在整個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分離、引進、培養、試驗以及傳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制品研制開發、生產使用占據著重要一環。如果疏于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進行規范嚴格科學細致的管理,一旦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失控,則不但無法實現從事這項工作以防治傳染病的善良愿望,反而會變成傳染病發生、傳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釀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公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的惡果,并導致整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失敗。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引進、供應、保藏、攜帶、運輸、實驗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供應、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國家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中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實驗、保藏、攜帶、運輸以及用于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產、經營作了一般性管理規定;另一方面,國家又制定了防止傳染病毒種、菌種擴散的專門性管理辦法,,如《建立健全醫院內感染管理組織的暫行辦法》、《中國醫學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辦法》,等等。這些規定是防止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制度保障,必須嚴格遵守。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直接違反了上述規定,首先干擾和破壞了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并進而嚴重危害或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應予嚴懲。
本罪的對象是傳染病菌種、毒種。所謂傳染病菌種、毒種,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的規定,分為下列三類:一類: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類:希氏菌、炭疽菌、麻風桿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寒立克次體;三類: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桿菌;鉤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是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才能構成本罪
這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
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具體包括:菌(毒)種的保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一、二類菌(毒)種的供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三類菌(毒)種由設有專業實驗室的單位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使用一類菌(毒)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二類菌(毒)種的單位,必須經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三類菌(毒)種的單位,應當經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一、二類菌(毒)種,應派專人向供應單位領取,不得郵寄;三類菌(毒)種的郵寄必須持有郵寄單位的證明,并按照菌(毒)種郵寄與包裝的有關規定辦理。
2.必須是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且后果嚴重
所謂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應是指造成儲存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密器破損、丟失、被盜,或被傳染病菌種、毒種所污染的物品未經消毒、滅菌處理而被帶入公共場所。所謂后果嚴重,是指引起甲類傳染病、艾滋病、肺炭疽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類、兩類傳染病大面積傳播的;造成大量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因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造成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管理秩序嚴重混亂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間接的損失巨大的,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病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3)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4)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限于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而且只能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資格的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具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資格,而擅自從事上述事務,因而引起菌種、毒種擴散的,不能以本罪論。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過失的心理態度。至于行為人違反規定的行為本身當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出于過失,所以本罪仍然屬于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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