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主觀方面
發表時間:2020-05-04 07:13: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咨詢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占罪的主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占罪的主觀方面
侵占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已有。比如,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費、出賣、贈與他人等方式對財物進行處分。過失不能構成侵占罪。構成侵占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目的,如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侵占罪論處。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列情況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以侵占罪論處:
(1)代為保管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處分保管財物的,如保管物面臨滅失、價值減損的危險而予以處分的。當然,如果保管人不返還處分所得的價款則可以構成侵占罪。
(2)有今后補償的意思而處分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3)基于挪用目的使用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的。這就是所謂的“使用侵占”能否構成侵占罪的問題。
(4)基于故意毀壞目的處分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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