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19:59: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曉的事項。保守國家秘密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它是一項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都會給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我們必須堅決同一切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做斗爭。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9條,主要包括:(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7)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另外,政黨的秘密事項符合國家秘密性質的,也屬于國家秘密。至于具體的保密范圍,則由各機關、各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劃定,并且根據該法第10條規定的秘密程度分類。
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第10條的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作為本罪對象的秘密,則只要是國家的秘密級的秘密即可。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國家保密法,主要是1988年9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2010年4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1990年5月25日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各個有關的國家機關,依據國家保密法所規定的保密范圍、保密制度和職責、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所作的具體保密規定,都是國家保密法的具體實施規定,違反了這些具體實施規定的,必然違反保密法規,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都認為屬于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行為。
所謂泄露,就是行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國家秘密讓不應該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為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泄露,也可以是書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實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寫、影印、拍攝、復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響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敵人或者他人以盜竊、偵察、破譯、遙測等方式獲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沒有違反保密法規定,不屬于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行為,不能據此而追究主管、經管該項秘密的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泄密責任。按照本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因為通常情況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掌握、了解國家秘密。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本罪,但性質上不屬于瀆職罪,為方便起見本法在條文中作統一規定予以定罪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則多種多樣,如為了顯示自己消息靈通而加以炫耀;為了貪圖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貪戀女色或礙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脅利誘而提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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