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00: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騙取出境證件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準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為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犯罪對象,僅指準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
二、客觀要件
騙取出境證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游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動。1.弄虛作假,采用欺騙手段。行為人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使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為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地獲取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本質特征,也是騙取出境證件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標志。只有在行為人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編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關的境外關系證明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19條第1款規定的“弄虛作假”。
2.錯誤認識。錯誤認識是指人們的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這里的錯誤認識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而是僅指對能夠引起被騙的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放出境證件的事實情況有認識上的錯誤。3.發放出境證件。負責辦理出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之后,往往就會出現錯誤地發放出境證件的結果。出境證件包括護照或者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中國公民往來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證件,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簽證、簽注,出國(境)證明、名單,以及其他出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
三、主體要件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騙取出境證件罪的規定處罰。
四、主觀要件
騙取出境證件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無論行為人在事實上是否已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就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但在行為人還未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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