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02:1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食品監管瀆職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食品監管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活動。食品通指直接供人食用、飲用的各種形態的物質以及作為食品加工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物質材料。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得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為了保證食品安全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正當、合理地行使監管職權,國家制定、頒布了《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來規范、約束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這些規定既是食品安全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行使和運用各自職權的法律依據和保障,也是其職務行為的界限、范圍和行動的準則,因而是每一個食品安全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定責任和義務。職權的不正當運用尤其是濫用,不僅違反了這些規定中關于正當、合理運用職權的基本要求,從而妨害食品安全管理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而且還會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或者無法彌補的損害。
(二)客觀要件
食品監管瀆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職權”,是指職務范圍以內的權力。職務的范圍和權力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具體的規定。“濫用”,則是指超越限定的范圍或者胡亂、隨意地使用(權力)。刑法中“濫用職權”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情形:(1)不認真地運用權力,即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在其職務范圍內隨便、隨意或者馬虎地行使權力。(2)過度地運用權力,即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超越職務范圍去行使權力,或者在職務范圍內超越權力運用的前提、條件(如時間、地點、對象等)、程序、內容等要求而行使權力。上述兩種情形均屬不正確地履行職責:前者是不認真地履行職責,后者則是超越限度或者沒有限度地履行職責,因而濫用職權在客觀上以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
“玩忽職守”的“玩’’字,有“用不嚴肅的態度來對待”的意思;“忽”字則有“不注意、不重視”的意義,即疏忽。前者反映了一種不嚴肅的心理態度,后者是漫不經一[的心理表現。“玩忽”與“職守”相連,是指馬虎、漫不經心、不認真地對待職責和奠務。玩忽職守是食品安全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和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妄職務的行為。食品安全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類型:
1.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履行且能夠履行,但沒有履行其職務。這種類垂一般表現為不作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擅離職守,即違反職守中關于時間幣空間的明確要求,在特定時間里擅自離開特定場所,以致沒有能夠履行其職務,如在{《險、救災中擅自離開現場。(2)未履行職守,即雖然在工作崗位上,但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職守要求行事,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如拒絕履行職守、放棄履布職守或者不及時履行職守。
2.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履行且能夠履行,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馬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務,主要表現為履行職務不盡心、不得力。至于玩忽職守行歲的表現形式,需結合具體案件確定。
食品監管瀆職罪在客觀方面還須具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危宅后果。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引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食物中毒,指食用了匍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磐病;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三)主體要件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食品安全法》確立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噩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體即這些管理部門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國一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l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自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食品監管瀆職罪在主觀方面一般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f行為可能致使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j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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