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認定與處罰
發表時間:2020-11-25 19:58: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認定與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1)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后果的;(2)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4)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等。其第32條規定,泄露秘密級的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情節是否嚴重可以比照上述標準加以認定,如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利用先進手段大量泄露國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國家秘密危害較大的等等,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的情節嚴重從而以本罪治罪。
2.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實行數罪并罰,對之應依照其中的一罪從重處罰
由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屬于行為犯,不以情節嚴重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重論處。
3.區分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制度,后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2)犯罪對象不同。后者的服務對象是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帶有很強烈的政治含義。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獲密對象是“不該知道的人”,不限于境外機構、組織、人員。
4.本罪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露國家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保守國家秘密的法規,主要是指保守國家秘密法中有關保守國家軍事秘密的規定。1978年1月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守國家軍事機密條例》、1980年國防科委頒發的《國防尖端技術保密規定》等。只有違反了這些法規的行為,才可能構成泄露國家軍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與本罪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主體限于軍人,而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所有自然人。
(2)犯罪客體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這是本罪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主要區別所在。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法律明文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提高了量刑幅度。而泄露國家秘密罪中,戰時僅可作為衡量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因素。
軍人泄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治罪。非軍人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
的,分別依照本法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282條第1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282條第2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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