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6:14: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
二、客觀要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兩種常見的利用職務之便: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職權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己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系的身份便利。(2)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系的場合。,
“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鑒于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于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仍然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其內容是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一種許諾,只要收受了財物就是受賄既遂。
三、主體要件
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受賄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于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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