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
發表時間:2020-11-22 12:01:2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是他人商業秘密權,即他人對商業秘密的專有權。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我國學術界曾經有較大分歧和爭議。有學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是我國的知識產權管理秩序和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利;另有學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不是知識產權,而應是市場秩序,并認為應該把本罪納入“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節中;還有學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知識產權中的商業秘密專有權,因而應該將本罪納入“侵犯知識產權罪”當中。應當說,1997年《刑法》采納了第三種意見。之所以出現這種爭論,與當時我國學術界對商業秘密權本身性質的認識有關,即商業秘密權是否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當時對此問題的爭議,理論界確有屬于知識產權與不屬于知識產權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商業秘密不屬于知識產權。其理由是:知識產權具有專業性、地域性和時間性,而商業秘密不具有這些特征,因為商業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無權排斥他人以合法的手段獲取或使用商業秘密,而且商業秘密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其效力完全取決于其保密狀況。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其理由是:商業秘密是一種較為特殊的知識產權,而且指出我國在1993年12月正式簽署的,《多邊自由貿易協定》上,雖然避開了商業秘密是否屬于知識產權的爭論,但仍將商業秘密置于知識產權協議第七節中予以保護。這種爭議應當說現在已經不存在,現在學界比較一致地認同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范疇的觀點。
南京南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而不應籠統地說是“知識產權管理秩序”。因為,犯罪客體,是指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由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可見,犯罪客體必須是一種法益。所謂法益,是指法律所確認的和保護的利益與價值。因此,上述觀點中的“知識產權管理秩序”雖然包括了商業秘密的內容,但其內涵卻不是指一種具體的法益,它就不能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直接所侵犯的客體。
侵犯商業秘密罪侵害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商業秘密。一般而言,商業秘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商業秘密,又稱工商秘密,包括所有生產領域和商品流通領域里的未經公布的經營信息與技術信息;狹義的商業秘密,則僅是指其中的經營信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可見,作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商業秘密是廣義而言的,這里的所謂技術信息,是指技術配方、技術訣竅、工藝流程等;所謂經營信息,是指采取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經營等有關經營的重大決策以及與自己
有業務往來的客戶的情況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學理解釋,商業秘密具有如下特征:
1.秘密性
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其具有客觀秘密性。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這正反映出了商業秘密的客觀秘密性,而這種客觀秘密性使權利人與競爭對手相比,擁有了某種優勢和機會,因而能獲得較多的經濟利益。所以客觀秘密性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不為公眾所知悉”中的公眾不是指所有的自然人,而是指某一行業或準備涉足某一行業的有可能從該秘密的使用中取得經濟利益的人或單位。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秘密的客觀秘密性是相對的,亦即知悉的主體是相對的,這需要做實質的、相對的理解。第一,權利人要在具有同種知識水平、同種專業技能、同樣的意志和興趣的公眾中保持其秘密性;-第二,權利人在使用該秘密時,必然有很多人接近該項秘密,否則商業秘密無法投入生產或經營,實現其經濟價值。因而,商業秘密的不為公眾所知悉是相對的。例如,下列情況就不應視為“公眾知悉”:一是企業職工因工作需要對其所接觸的商業秘密負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義務,該商業秘密仍屬于商業秘密;二是他人通過自己的勞動獨立開發出的商業秘密;三是商業秘密因業務所需,被企業外部的原材料供應商、產品銷售商、加工承攬商、修理商所知悉。只要商業秘密被局限在一定范圍內,就不屬于商業秘密喪失了其秘密性。
2.信息性
商業秘密是一種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這就說明商業秘密具有信息性。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圖像為載體,也可能以實物為載體,還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腦中,或者是技術的具體操作方式中。
3.經濟性
商業秘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說明其具有經濟性。這里的經濟利益,只限于積極的經濟利益,即通過商業秘密的使用能使權利人增加財產或者財產上的利益,使其具有競爭優勢。若一項未公開的經營信息或技術信息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某種競爭優勢,即無經濟性,也就不稱其為商業秘密。這也是商業秘密與政治秘密、個人隱私的區別所在。
4.實用性
商業秘密具有實用性,即將商業秘密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實現直接的、現實的使用價值。
5.保密性
商業秘密具有保密性,即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其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對其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不具有保密意思表示,沒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使他人可以任意獲得,那就失去了作為秘密存在的價值,法律也就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將其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至于權利人的保密意思是明示還是默示、權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嚴密得當等,則不影響商業秘密的成立。
6.新穎性
商業秘密還應具有新穎性,即商業秘密的信息性不是本行業內普通水平的信息,作為商業秘密的這種信息必須與普通水平的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如果該信息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是公眾知曉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或者是本行業內的一般信息,不具有最低限度的新穎性、創造性,不需要經過一定時間艱苦努力或者不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分析研究和判斷即可得知的,就不具有新穎性,因而也無秘密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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